今天下午,我们正在考试,一考完,做操的铃声响了,我想:怎么回事了?我们兴奋地来到体育馆,原来要观看模拟法庭啦!这次漂亮的小编为您带来了模拟法庭【优秀2篇】,如果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助,请分享给最好的朋友。
书记员:
(一)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当庭?
公诉人:已到庭。
辩护人:已到庭。
被害人:到了。
法定代理人:到了。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座。
(四)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下”。
(五)待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向超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后坐下)
审判长:(敲响法槌)繁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向超到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被告人向超,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是否还有其他名字?
向超:是。没有其他名字。
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哪里?现在的职业是什么?
向超:我今年14周岁,家住繁阳镇阳光小区,逮捕以前是繁昌县第六中学初二五班的学生。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
向超:没有。
审判长:这次你是什么时候因为什么原因被拘留、逮捕的?
被告人:是因为我把范宇给扎伤了,涉嫌故意伤害,在2010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3日被逮捕的。
审判长:被告向超,繁昌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被告人:于2011年3月2日收到。
审判长:繁昌县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向超故意伤害一案,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因此,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进行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诉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了。
法定代理人: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向超及法定代理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法定代理人: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立):现在我宣读起诉书。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繁检刑字(2011)第8号
被告人向超,男,1996年6月8日出生,现年14周岁。汉族。家住繁阳镇阳光小区,逮捕前系繁昌县第六中学初二五班学生,现关押于繁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向超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法院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被告人占天2010年12月24日来到凤凰网吧找被害人,要求被害人将其MP4还给自己,被害人想再听几天,而起了冲突,在凤凰网吧内起了冲突,被告人因不敌被害人,被推倒在地,被告人气愤之下拿出口袋内的瑞士小军刀,趁被害人不注意将其捅翻在地,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在将被害人扎伤后被告人迅速离开了现场,2010年12月28日在其班主任的陪同下到县公安局自首并交代了整个事件的过程。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占天无视国法,虽然是为了一个合法的目的却采用了法律明确所禁止的暴力手段,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繁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人: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向超,起诉书听清楚了吗?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向超,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向超,今天法庭不公开审理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你要如实回答法庭提问,知道吗?
被告人:知道。
公诉人:被告人向超,2010年12月24号你用刀扎伤被害人范宇是事实吗?被告人:是,可是是他先拿了我的MP4不还,我气恼了才扎他的。
公诉人:案发当时你一共扎了被害人几刀?
被告人:就一刀。
公诉人:你扎了被害人后,被害人是什么反应?
被告人:他当时就疼的滚到地上,手捂着肚子。
公诉人:流血了没有?
被告人:一开始没有看见,当时光线比较暗,他又捂着,衣服也厚,所以没看见。看他在地上打滚,旁边的网管将他翻过来才看见留了大量的血。
公诉人:你当时是用什么刀扎的他?
被告人:随身的一把瑞士小军刀,和一般水果刀差不多长,是我平时削苹果用的。公诉人:这把刀,你平时都带着,还是那天特地带上的?
被告人:以前一直带着的。
公诉人:被告人,你在扎伤被害人后,你去了哪里?
被告人:我一看见他出了很多血,当时很害怕,怕被公安局抓去,所以当时背着书包就跑了。跑到班主任刘老师家里去了。
公诉人:你把刀丢哪去了?
被告人:我当时害怕的很,跑出来把刀甩了。
公诉人:甩在什么地方?
被告人:就网吧旁边的一块花圃里。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问话结束。
审判长:辩护人,你有什么要问的吗?
辩护人:占天,你是因为什么事情和范宇起的冲突?
被告人:事情是这样的。那天我去凤凰网吧找范宇要回上次他在网吧把我拿走的oppo牌MP4的。其实在那之前我和范宇一点都不熟,只是知道他是初三八班的,在学校里是有名的混混,经常欺负低年级的同学。上次我在凤凰网吧下载歌曲,他看见我的'MP4精美漂亮,要我借他听几天,当时和他在一起的还有他的几个朋友,我不敢得罪他们,所以就把MP4借给了他。后来我听学校里的同学说,范宇借的东西肯定要不回来,所以我就又去找他要回来,在他们班没找着他,所以到凤凰来找他,发现他在上网就向他要MP4,可是他说再听几天,现在不还我,当时我就急了,就动手去抢,这样就动起手来了,可是我打他不过,被他推倒在地,气愤之下就拿起放在口袋里的刀,把他给扎了。
辩护人:案发后,你是否向公安机关自首了,并如实的交代了自己将人扎伤的事实?
被告人:班主任刘老师劝我并亲自带我去自首的,我也把所有的情况都向公安机关交代清楚了。
辩护人:当时你和范宇打架,大概持续了多少时间?
被告人:时间有了一会的,我们先是抢拿MP4,抢着抢着相互推了起来,也撕扯了一会,他比我个子高,我就被他推倒在地,脑袋在网吧的椅子上磕了一下,当时非常疼,之后我才从口袋里掏出刀子,爬起来,当时光线比较暗淡,他没注意就被我扎到了。
辩护人:有没有人上来拉架?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问话结束。
审判长: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公诉人应当就自己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当庭举证,辩护人应当就辩护被告人无罪的事实当庭举证。下面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进行举证。
公诉人:我的举证分为以下几部分:
1、出示被告人向超故意伤害时的凶器瑞士小军刀一把以及被告人陈号指认故意伤害现场的笔录及照片;
2、被害人在派出所辨认被告人向超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3、被告人向超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4、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占天的自首经过说明和被告人占天的户口证明。
5、学校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向超系繁昌县第六中学初二五班的学生。
6、法医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范宇腹部的刀伤系重伤。
以上证据证实了2010年12月24日,被告人占天在凤凰网吧故意伤害范宇的事实。
对以上证据请法庭组织质证。(递交法警转给审判长)
审判长:被告人向超,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法定代理人: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为了更直观的证明被告人故意伤害的具体情节,我申请让证人顾少华出庭作证,请允许?
审判长:可以。传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你要如实为法庭作证,如果提供伪证,造成干扰法庭公正裁决的话,要负法律责任,知道吗?
证人:知道。
审判长:请在责任状上鉴字。(证人鉴字)
公诉人:证人,你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看到被告人向超用到扎人的?当时你在哪里?情况是怎样的?
证人:我记得是2010年12月24号下午6多吧,因为过一天就是圣诞节了,所以记得比较清楚,当时在凤凰网吧,人很多,我就坐在他们打架旁边的一个位置,距离很近,我看到他们打起来了,就站了起来,往旁边靠了靠,一开始是高个子的把矮点的给推到了,后来是矮个子的不知道从哪里掏出一把刀把高个子的给捅翻在地。当时情况就是这样子的。
公诉人:当时扎人的被告人的情绪怎样?
证人:当时,他们打架的时候好像是争夺一个MP4,被告人后面就急的脸红,非常愤怒,还说,你再不把MP4还给我,我捅死你信不信的话。没想到真拿刀捅人。公诉人:审判长,我的问话完了。
辩护人(先举手):请问证人,当时你是否看清楚了就是这个人(指着被告人向超)用刀扎的人?当时是冬天下午6点多,外面已经都黑了,而且网吧里的光线一向比较暗淡,你是怎么确定是他,又怎么能能看的如此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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