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校尉
七校尉,简称七校,详见“七校”条。
七校尉,简称七校,详见“七校”条。
国民党政府铨选制度中的一项规定。依照民国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公布的《公务员服务法》中规定:“公务员接奉任状后,除程期外,应于一个月内就职,但具有正当事由,经由主管高级长官特许者,得延长之。其延长
官署名。清末置于各省,掌筹备防务事项。
官署名。宋仁宗庆历七年(1047),置于北京(今河北大名)留守司,设管勾一人,以少卿充任。掌拜表行香,纠举违失。属吏有令史、知班、驱使官、书吏各一人。
官署办事单位。北洋政府时始置,一般属于科,有的机关的股相当于科。其主官称股长。
官名,为上林苑令的佐官,掌上林苑的治安和保卫(见《后汉书·百官志》)。参看“上林苑令”条。
吏员名。清置,见“掌醢署署正、署丞”。
官名。即武库丞。
官名。战国秦置,侍医之长。《史记·扁鹊列传》:“扁鹊名闻天下”,“秦太医令李醯自知伎不如扁鹊也,使人刺杀之。”秦、汉置为少府属官,掌宫廷医药。领诸员医,如太医监、侍医、医工长、医待诏、乳医、本草待诏等
宫中女官名。南朝宋明帝定后宫百官时置,五品。
清朝授官班秩之一。指同品级官员改补之班次。其途有: 开列改者,八旗武职奉特旨改用文职者,奉旨记名改者,拣选引见改者,保送考试引见改者,以甄别改者,以呈明愿改者,等等。满洲、蒙古外任降调至从六品以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