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司
明清两朝都察院、刑部、大理寺之合称。凡遇斩、绞等重大罪案皆由其会勘,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平允,其后会稿具题,呈请皇帝批准。
官署名。明清两代以全国最高的司法机关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参看《清会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司”条。
明清两朝都察院、刑部、大理寺之合称。凡遇斩、绞等重大罪案皆由其会勘,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平允,其后会稿具题,呈请皇帝批准。
官署名。明清两代以全国最高的司法机关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参看《清会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司”条。
即“忠翊侍卫亲军都指挥使司”。
官名。明清宗人府、都察院、通政司以及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府所属经历司之主官。掌往来文移之事。每司设一至二人不等。明朝宗人府、都察院、通政司所属者分别为正五品、正六品、正七品,清朝则为正六品、从六品、正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仿《周礼》掌次置,北周沿置。春官府典祀中大夫属官,下设掌次下士以佐其职。正三命。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参见“掌次”。
春秋时楚国从都邑征召的亲军武士称号。《左传·昭公二十七年》: “左司司沈尹戍帅都君子与王马之属以济师。“杨伯峻注:“‘都君子’为亲军之称号征发自都邑者。”
唐、宋时期祠部别称。以其为清要之选,且事务较少,故名。
官名。北齐置。中侍中省中尚食局属官,员四人。佐中尚食典御等管理皇帝饮食,由宦官担任。
官名。辽朝置。北面官,统领咸州路乣军。
官名。春秋战国鲁、齐等国置。主司城门关闭开启的小吏。多以刑余之人充任。《韩非子·内储说下》: “齐中大夫有夷射者,御饮于王,醉甚而出,倚于郎门,门者刖跪请”。《淮南子·人间训》: “阳虎为乱于鲁,鲁君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 (556)置,北周沿置。地官府民部中大夫属官,佐遂大夫下大夫掌本遂事务,正三命。下设遂正中士以佐其职。隋文帝开皇元年 (581) 罢。
即“僚友”。《令簋铭》: “用飨王逆造,用既寮人。”参见“僚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