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储仓所
官署名。南宋孝宗淳熙九年(1182)置,设提领一人,监官二人,掌桩管米收藏之事,非奉朝廷指挥不许支拨。属吏有职级一人,主管文字一人,贴司一人,手分一人。隶司农寺。
官署名。南宋孝宗淳熙九年(1182)置,设提领一人,监官二人,掌桩管米收藏之事,非奉朝廷指挥不许支拨。属吏有职级一人,主管文字一人,贴司一人,手分一人。隶司农寺。
官名。南诏官,主兵,以清平官、酋望、大军将兼。
官名。宋代设茶马司,后改称都大提举茶马事,设有主管茶马、同提举茶马、都大提举茶马三级官员。详“茶马司”条。
苑园名。见“提点在京四园苑所”。
监狱名。隋唐时,刑部作为最高司法机构,只有案覆大理寺及诸州奏报案件、管理司法行政事务的职能,而不是一级审判机构,即使与大理寺、御史台官员组成“三司”,推鞫重大案件,受理冤案审诉的情况下,也并不具有独立
官名。金朝教坊阶官二十五阶之第七阶,秩从五品上。官名,也是官阶名。金朝的教坊官,自从四品始,以下分为二十五阶。从五品上,称景云大夫。见《金史·百官一》,参看“教坊”条。
①官名。隋炀帝置为宫廷女官,二十四典之一,员四人,从七品,属尚食局。唐朝改正七品。为司膳之佐,协掌割烹煎和之事。宋朝沿置,为尚食属佐。金、明悉如唐制。明永乐(1403—1424)后归其职于宦官。又,宋
官署名。宋朝临时审讯机构之一。神宗以后置,掌审问判决奉皇帝命令立案推断之事,结案后即罢。宋代临时审判机构之一。宋制,官吏犯法或处理特殊案件,皇帝可以随时指定法官组成临时的审判机构来处理,此种机构称为“
官名。① 唐朝左右卫所领亲府次官之一,置一员,正五品上。② 唐朝太子左右卫率府所领亲府次官之一,置一员,正五品下,高宗永徽三年(652) 改左翊军郎,显庆元年(656) 复名左郎将。
官署名。清朝湖南之铸钱局。顺治四年(1647)设局。雍正七年(1729)改今名。设监铸官一人,以长沙府同知充任。掌理本省鼓铸事宜。
官名。宋徽宗政和二年 (1112) 重定武臣阶官名,改引进副使置,从七品。官名。宋置,详“中侍郎”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