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初级审判厅
官署名。清末京师审判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 (1907) 设,分五处。掌审理京师内外城不属地审厅管辖的一审案。审判采独任制。置刑、民科推事各五人,录事十人等。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始于京师置初级审判厅五,内城设三厅,外城设二厅。设刑科、民科推事各一人,秩从六品;录事二人。不设长官,由法部拣推事资深者一人为监督。本厅于轻罪为初审,由推事一人审断,取独任制。附设检察厅以掌检察之事。北洋政府沿置京师初级审判厅,其组织和职掌与各省的初级审判厅同。参见“初级审判厅”。
官署名。清末京师审判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 (1907) 设,分五处。掌审理京师内外城不属地审厅管辖的一审案。审判采独任制。置刑、民科推事各五人,录事十人等。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始于京师置初级审判厅五,内城设三厅,外城设二厅。设刑科、民科推事各一人,秩从六品;录事二人。不设长官,由法部拣推事资深者一人为监督。本厅于轻罪为初审,由推事一人审断,取独任制。附设检察厅以掌检察之事。北洋政府沿置京师初级审判厅,其组织和职掌与各省的初级审判厅同。参见“初级审判厅”。
官名。南朝梁置。为四绥将军之一,武帝天监七年(508)定为施用于境外的武职二十四班中的二十班,拟四平将军; 大通三年(529)定制后,仍拟四平将军。
满语官名。汉译为“散骑郎”。清朝王公府属武职官员。
市政机关,民国时置,掌管市内道路、桥梁、沟渠、堤岸等公共建筑物的经营管理监督修建等。设局长一人,总理局务。
辽朝官署合称。又称五京计司。辽在上京设盐铁使司,东京设户部使司,中京设度支使司,南京设三司使司,西京设计司,各领一方赋税、度支、盐铁等事,合称五计司。
监所职员名。北洋政府时期的县监,基本上是沿自清代的旧式监狱,惟改管狱官之名为管狱员。其职任是在县知事的指挥下掌理监狱事务,受各该省巡按使、高等审判厅长、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及其他依法令有监督权限官吏的监察
官名。清末新设官署及办事机构之职官。一般为总办之副职,即会同办理之意。其品秩视机构而异。官名。清代后期,中央及地方均有临时设置的机构,次于督办或总办的主管官称为会办。北洋政府沿置,一般为简任官。次于督
官署名。明朝工部营缮司所属五大厂之一。掌贮木材,以供营缮。
即“扎尔固齐”。
吏名。元朝官署中起草案牍的人员,为吏员的助手,也是吏员来源之一。见习吏名。元置,掌管起草案牍,是吏员的助手,经一定年限可升为吏。
官署名。元朝置,秩从七品,隶尚工署,掌皇后中宫裁缝制作。置提领、大使、副使各一员。官署名。元延祐六年(公元1319年)置,隶尚工署,秩从七品,掌裁制缝线之事。设提领、大使、副使各一人,直长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