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问案
官署名。南宋置,属刑部,掌批会过犯。
官署名。南宋置,属刑部,掌批会过犯。
官名,汉置,掌“畤”之治安。畤是祭天地和五帝的地方,汉朝五畤在雍县,各置一尉负责治安保卫。《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奉常,秦官,掌宗庙礼仪,有丞。景帝中六年更名太常。属官有……雍太宰、太祝令丞,五畤各
官名。见“通直”。
官名。东汉献帝建安(196—220)初曹操置,领兵,随从出征。《三国志·于禁传》: “拜(禁)陷阵都尉,从讨吕布于濮阳。”
官署名。金朝置。掌收买宫中所用诸物。设使、副使领司事,秩从八品、正九品。下设都监四员掌支应等事,秩从九品; 司吏二人。官署名,金朝置,掌收买官中所用之物。其官有使一员,从八品;副使一员,正九品;都监四
官名。金代大理寺设知法十一人,从八品,女直司五人, 汉人司六人,掌检断刑名之事。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置。秋官府同隶下大夫属官,正二命。下设掌狄隶下士以佐其职。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
官名。亦称“尚茶侍卫”。清朝内务府御茶膳房“茶上人”之加衔。详“茶上人”。
官署名。管理佛教事务之机构。明洪武十五年(1382)始设于各县,掌钤束一县之僧人。长官为僧会。清沿明制未改。唐、明、清在县设立的掌管僧众佛事的机关。《清史稿·职官三》:“府僧纲司都纲、副都纲,州僧正司
官制用语。宋朝对官员的一种处分。若官员罪在编管以上,则追毁其有出身以来文字,除名降为平民,称为勒停,又称停任。官员降罚方式之一。宋制,官员犯罪即勒令停职,称为勒停或停任。
官署名。参见“仪制清吏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