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驱案
官署名。北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吏部尚书左选置。
官署名。北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吏部尚书左选置。
官名。隋初如北齐之制,右尚方署置令二人,丞六人,隶太府,炀帝时改隶少府。唐沿置,武后时去方字,称右尚署。设令二人,从七品下;丞四人,从八品下;又有府、史、监作、典事、掌固之属。掌供天子十一闲之马鞍辔及
监狱名。宋代元丰、绍圣间,蔡确、章惇、蔡卞相继在同文馆审讯元祐旧党官员,并设狱以拘禁之,称为同文馆狱。
审判机关名。北洋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九月二十四日公布的《高等分庭暂行条例》规定,凡距省会较远交通不便的地方,除设高等审判分厅外,于必要时得在道署所在地暂设高等分庭。其设置或废止,均
官名。太平天国朝上职官。见“朝上典官”。
官名。春秋楚置。主管百工的长官,兼领兵征战。《国语·晋语》云: “王使工尹襄问之以弓。”韦昭注: “工尹、楚官。”《左传·文公十年》: “王使为工尹。”杜预注: “掌百工之官。”战国赵、燕设大工尹、右
国民党政府总统府的内部机构。掌理本府庶务出纳、来宾登记、交际、交通、卫生、医药等事项。置中将或简任局长一人,少将或简任副局长一人,上校或荐任科长七人,科员十五至三十七人,书记官十至十五人,事务员十五至
参见“度支部左参议”。
清末京师内城巡警总厅内部机构。掌密查、侦察事件,检查广告、传单、集会演说等事。设巡官四人,巡长四人,巡警十人。所属各分局亦设刑事巡查所,职掌略同。
官名。明清礼科之主官。掌科事。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设一人,秩正八品。建文 (1399—1402)中改为正七品。清顺治十八年(1661)设满、汉各一人。康熙四年(1665)裁。
即“断事官”,见“札鲁忽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