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置条例司
即“制置三司条例司”。
即“制置三司条例司”。
郡分职吏名。晋置,见《金石录》二○《晋彭祈碑阴》,掌监畜牧之事。
官名。三国至唐俱置。晋初制度,中央除拜者为参军,诸府自辟者为行参军。晋末以后行参军亦可除拜,唯品阶例低于参军。①三国蜀诸葛亮丞相府所置,无固定职掌。两晋、南朝、北魏、北齐公府、将军府、州府亦置,不署曹
官署名。民国置,为盐运使的办事官署,掌监督、办理场产、运销、缉私、征收盐税等事;并考核所辖盐区内各县县长协缉私盐的成绩等。民国二十六年,与盐务稽核分所合并,改称盐务管理局,裁撤盐运使。官署名。北洋政府
官署名。明朝宦官所掌之侦缉机构。始置于成化十三年 (1477),厂址在北京旧灰厂。由宦官汪直提督其事,所领缇骑倍于原宦官特务机构东厂。自京师至全国各地,随意侦伺官民隐事,罗织罪名,有生杀之权。曾因群臣
官名。清末学部之职官。光绪三十二年 (1906) 设。左、右各一人,正四品。佐尚书、侍郎核定法令章程,审议各司重要事宜。
官吏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规定, 司法官惩戒的第七种为诫饬,由大总统用命令申饬,除传知本人外并登公报。
官署名。简称帐司。北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置,隶三司。掌稽查清理财赋簿书文籍,钩考钱财盈亏多寡。设提举官、同提举官、帐勾官、催驱官各一人。元丰(1078—1085)改制,并归比部。
官名统称。即宋朝知閤门事、引进使、四方馆使、东上閤门使、西上閤门使、同知閤门事、閤门通事舍人 (閤门宣赞舍人)、閤门祗候、閤门舍人及带御器械等官。为武臣清要之选。宋以閤门宣赞舍人与三门祗候二等谓之閤职
官名。清朝督理漕运之官员。隶于漕运总督。漕粮北上,各省漕船分帮,每帮设武举一人随帮效力,协助领运千总督运,三年无误,以卫千总推用。咸丰三年 (1853) 停。
官名。南宋高宗绍兴十六年(1146)重建武学,置一员,以武举出身人充任,正九品。后又差文臣有出身者充任。掌以兵书、弓马、武艺教授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