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行部侍郎
官名。明朝北京地方行政副长官。永乐元年(1403)置,四人,正三品,协尚书掌管北京行政事务。十八年定都北京,遂罢。洪熙元年(1425)复置,宣德三年(1428)再罢。参见“北京行部”。
官名。明朝北京地方行政副长官。永乐元年(1403)置,四人,正三品,协尚书掌管北京行政事务。十八年定都北京,遂罢。洪熙元年(1425)复置,宣德三年(1428)再罢。参见“北京行部”。
满语。清朝指在内廷及一些机关承担粗重杂役的人。宫内各处及内阁、军机处、内务府等部门均有之。“苏拉”意为闲散,因亦通指无职之闲散旗人。清朝内廷机构中担任勤务的人。军机处所用苏拉,通常在十五岁以下,且不识
官名,掌察奸捕盗,主治安。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太仆》、《后汉书·百官志二·太仆》。
官署名。金置,属户、工二部。掌核实营造材物、工匠价值等事。主官有管勾一人,从七品。
即“马步”。官名。辽置,为石烈夷离董(大部族)或石烈令稳(小部族)的副职,属北面部族官。《辽史·国语解》说:“麻普即麻都不,县官之副也。初名达刺干。”参见“石烈”。
官名。州部属吏。从事原用作动词,意为差事,非官名。汉元帝初,使丞相于定国条州大小设吏员,治中、别驾、诸部从事,秩皆百石。自此始为官名。东汉因之,称从事史,皆为州部长官自辟。三国、晋,南北朝沿置,名目不
即“甲喇”。
官名。春秋置。掌理狱讼。汉朝及后代沿置,为地方官府职掌刑狱的属吏。官名,春秋时即有此官,秦汉皆沿置,掌管监狱及罪犯。《史记·绛侯周勃世家》:“勃以千金与狱吏,狱吏乃书牍背示之……绛侯既出,曰:吾尝将百
参见“署缺”。
官名。战国秦置,为亭部吏卒,掌追捕盗贼。《睡虎地秦墓竹简 ·秦律杂抄》: “求盗勿令送逆为它,令送逆为它事者,赀二甲。”秦统一后及汉朝沿之。亭卒名,汉置,掌逐捕盗贼。秦时十里一亭,亭有长,下有亭卒二人
官名。清朝太常寺之主管官。雍正元年(1723)设。由大臣内特简。乾隆十四年(1749),始定由礼部满尚书兼领。掌管坛庙祭祀礼仪及遴补本衙门官吏。光绪三十二年(1906),太常寺并入礼部,遂裁。官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