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作业>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司法官考试

司法官考试

北洋政府选拔司法官所实行的考试制度。依照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九月三十日公布的《司法官考试令》和《关于司法官考试令第三条甄录规则》的规定,司法官考试与文官高等考试合并举行,典试人员均由高等考试的典试人员兼充。司法官考试的应考资格与文官高等考试的应考资格相同,但须经司法部甄录考试合格,才能应试。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 十月十八日北洋政府重新公布《司法官考试令》,其规定如下:司法官考试在中央政府所在地举行,凡中国男子年满二十岁以上,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司法官考试:一、国内外公私立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修法政学科三年以上,得有毕业证书者;二、在公私立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教授司法法官考试主要科目继续三年以上,经报告教育部备案者;三、在外国大学、专门学院学习速成法律、法政一年半以上,得有毕业文凭,并曾充推事、检察官办理审判,检察事务一年以上,或在国内外公私立大学,专门学校教授司法官考试主要科目继续二年以上,经报告教育部备案者;四、曾任推事或检察官继续办理审判或检察事务三年以上者;五、曾应前清法官考试及格者。凡有下列资格之一者,经司法官再试典试委员过半数的决议,得免考试:一、国内公私立大学或专门学校修法律之学三年以上,得有毕业证书,而成绩卓著,并精通外国语者;二、在外国大学修法律之学三年以上,得有毕业证书,成绩卓著者(留学日本者须精通一种欧州文字):曾在国立大学或专门学校教授司法官考试主要科目任职五年以上,并精通外国语者。考试分为甄录试、初试与再试,共三试。甄录试及格者得应初试;初试及格,授以司法官初试及格证书,分发各审判、检察厅或司法讲习所学习,学习期满,由监督长官送请再试。再试及格,授以司法官再试合格证书。甄录试和初试由司法总长呈请大总统定期举行,一个月以前在《政府公报》上公告;再试日期,由司法总长临时决定。典试委员会分两种,一为甄录试及初试典试委员会,一为再试典试委员会。均设典试委员长、典试委员、襄校委员、监试委员。

猜你喜欢

  • 农仓丞

    官名。西汉置,属水衡都尉,为农仓长副职。助令执掌粮食仓储及转运事宜。官名,西汉置,助农仓长掌粮食仓库。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水衡都尉》,参看“农仓长”条。

  • 南京卫戌总督府

    官署名。南京临时政府设置,依照《南京卫戍条例》规定,南京卫戍总督直属于临时大总统,统辖南京的卫戍勤务;并得指挥卫戍区内驻屯军队,直接管辖区内宪兵、要塞等,遇有紧急情况时,得对不受管辖的部队迳行命令;必

  • 包衣骁骑参领

    官名。清朝内务府三旗包衣骁骑营中掌治各旗营务之官员。康熙十六年(1677)设,每旗五人,共十五人。以内务府郎中兼充,从三品。掌管关防,督率佐领审查人丁,办理应试,挑补披甲,监督领放俸饷,查报贤孝节义,

  • 十六卫

    军事管理机构合称。唐朝以十二卫加左右监门卫、左右千牛卫,始称十六卫。掌禁卫。五代至宋沿之。唐朝后期渐存虚名。军事机构的合称,隋唐皆置,又称南衙,掌宫廷宿卫。隋文帝开皇年间,置左右翊卫、左右骁骑卫、左右

  • 和济局

    官署名。宋制,太府寺所属有和济局与惠民局,均掌配制良药出售以疗民疾。

  • 卫生司郎中

    官名。清末民政部卫生司之长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一人,正五品。掌司事。

  • 司糌粑第巴

    唐古特官。清设于前藏,属唐古特文官。员额三人,其职掌为管理糌巴。民国时期沿置。

  • 者线蒙庆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

    元朝官署名。隶云南行省,治者线 (今泰国清盛)。泰定帝泰定四年(1327),因八百媳妇土官之请置。惠宗至正二年(1342),并入八百宣慰司。

  • 少司寇

    官名。春秋时宋、鲁等国置。宋国少司寇为执政之一,位在大司寇之下。《左传·成公十五年》:“向为人为大司寇,鳞朱为少司寇。”鲁国铜器《封孙它盘》有“鲁少司寇封孙它”等铭文。参见“司寇”。

  • 服官

    官署名。主织造,产品供宫廷服用。西汉设于齐临淄(今属山东淄博市)、陈留郡襄邑(今河南睢县)两县。由长、丞典领其事。襄邑主作锦绣,临淄作缯帛,作者数千人。因临淄服官制作首服、冬服、夏服,又有“齐三服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