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
警察职名。清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京师各级审判厅成立后,法部规定,司法警察有协助检察厅执行检查之责;巡警厅长官于执行检察任务时,与检察厅长官有同等职权,但如果系检察厅所及办者,须听任检察官办理;司法警察人员当执行检察任务时,应接受检察厅长官的调度、指挥。民国时期沿置于各级司法机关,掌警卫法庭,押解犯人出庭受审,执行法院判决,辅助检察官进行侦查等事务。
警察职名。清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京师各级审判厅成立后,法部规定,司法警察有协助检察厅执行检查之责;巡警厅长官于执行检察任务时,与检察厅长官有同等职权,但如果系检察厅所及办者,须听任检察官办理;司法警察人员当执行检察任务时,应接受检察厅长官的调度、指挥。民国时期沿置于各级司法机关,掌警卫法庭,押解犯人出庭受审,执行法院判决,辅助检察官进行侦查等事务。
官名。《周礼》秋官之属。一说为周朝置。掌禁止民众互相杀伤。《周礼·秋官》: “禁杀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掌司斩杀戮者。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
唐朝太常寺所统四院之一,掌收藏天子大享所用祭服。
参见“左右备身五职”。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夏官府吏部司长官,员一人,掌官员选举,权力极重。下设小吏部下大夫、大吏部上士以佐其职,领司士上士、司勋上士、司录上士等官属。北周沿置,司勋置中大夫,不复属之。北周武帝建
北洋政府时期第一届国会众议院常任委员会之一。设委员长一人,理事一人或数人;委员,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设二十三人,七年(公元1918年)减为十五人。掌审查惩戒事项。
官名。唐朝始置,为宫廷女官,员二人,正六品,属尚仪局。掌纪功书过。明洪武二十七年(1394)亦置,同唐制,掌宴见进御之事。凡后妃宫人御于君所,谨书记其月日。明永乐 (1403—1424) 后归其职于宦
官名。清末度支部币制局长官。宣统二年(1910)设。一人,正三品,由本部左、右丞兼充。掌提挈全局事务。
官名。南朝梁置,为八安将军之一,只授予在京都任职的官员。武帝天监七年 (508)定为武职二十四班中的二十一班,为重号将军; 大通三年(529)改定官制后,为武职三十四班中的三十一班。陈沿置,拟三品,比
官名。亦称行台左仆射。北齐置。《北齐书·段荣传》: “武平(570—576)末,(段深任)徐州行台左仆射、徐州刺史。”左、右并设,则左居右上。隋朝沿置,各行台省左、右任置,一人,视从二品。唐初诸道亦各
官署名。明永乐五年(1407)置,为北京苑马寺六监二十四苑之一,隶通州监。设圉长一人,从九品,下分各群,设群长,掌牧养马匹,以备军需。十八年革苑马寺,改隶太仆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