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法司
清制,凡死刑,先由御史、大理寺官及刑部司官预审,称小三法司。然后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及刑部尚书、侍郎会审,称大三法司。
清制,凡死刑,先由御史、大理寺官及刑部司官预审,称小三法司。然后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及刑部尚书、侍郎会审,称大三法司。
官名。参见“左韶舞”。
官制用语。宋朝,官员犯罪,降等注授差遣,无等可降者,授远小去处。称为降授。系衔首带“降授”二字。官员降罚方式之一。宋制,官员犯罪则降等注授差遣;无等可降者,授以远小去处。凡降授官,其衔首均带“降授”二
清末京师内城巡警总厅所属机构。分为内城中分厅、内城东分厅、内城南分厅、内城西分厅、内城北分厅。各分厅以知事一人为主官,正五品,总理本分厅事务。各分厅内部分设三课六所,以分理众务。总务课,掌警事、机要、
官名。清朝工部荆关之主官。掌关政。顺治元年(1644)设,一人。由各部院衙门司员中选派,带原品充任,每年一更代。康熙四年(1665)裁,税课交地方官管理。八年(1669)复设。乾隆四十六年(1781)
官名,为西域都护或长史属官,掌领兵护西城诸国。假:代理,没正式任命为某官时称“假”;正式任命为某官时去“假”字。《后汉书·肃宗孝章帝纪》:“西域假司马班超击姑墨,大破之。”“西域假司马班超击疏勒,破之
刺史等地方长官的别称。《晋书·周访传》:“二君皆位至方岳,功名略同。”
官署名。北洋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公布的《海军军港司令处条例》规定, 设于海军各军港(冠以地名),掌理出师准备、防御计划及军港区域及附近地方警备事项。设司令一人(中、少
官署名。南京临时政府设置,以司法部的秘书长主管,下设铨叙、经画、统计、稽核、文牍、交涉六科。其中经画科掌理全国审判厅的设置或废止,审判管辖区域及其变更事项;交涉科掌办华洋会审、犯人引渡及其他对外事项。
官署名。元朝置。世祖至元十九年(1282),分设南、北两漕运司,又在济州 (今山东济宁) 置漕运司。二十五年二月,升为都漕运使司,并领济之南北漕运。简称济州漕司。至元二十七年,罢司,事归江淮漕司掌领。
道官名。元置,见“县威仪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