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内皇城使
官名。即皇城使。
官名。即皇城使。
① 周朝三公九卿、大官僚统称。《国语·周语上》: “王乃使司徒咸戒公卿、百吏、庶民。”②春秋时期诸侯、卿大夫统称。《左传·宣公九年》: “公卿宣淫,民无效焉。”③汉朝以后泛指中央政府机构的首脑与主管长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 (556)置,北周沿置。夏官府职方中大夫属官,佐职方中大夫、小职方下大夫掌本司事务。北周武帝建德二年(573) ,省六府诸司中大夫,以下大夫为长官,遂为职方司次官。宣帝即位,复置六
官名。宋朝初年为内侍阶官,位在内侍高品下、内侍黄门上。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定为从九品。徽宗政和二年 (1112) 重定内侍官名,改右班殿直。金章宗泰和二年 (1202) 复置为内侍
官名。宋初有内衣库副使,后去“内”字。多不领本职,仅为武臣迁转之阶。真宗咸平元年(998),定为同七品。大中祥符二年 (1009),改尚衣库副使。
见“勋武前锋五职”。
官名。太平天国设置,似为天朝典官,掌巡查天京上下河道。有天京左江巡河道、天京右江巡河道各一人,官阶为职同总制。
官名。北魏置。统兵、驻广州,管理当地少数民族事务。
明代军事系统的都司(行都司)、卫、所,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也是一种地理区域,统辖不属于行政系统管辖的疆土。明代卫所的疆土管辖可分以下四个类型:一为沿边卫所,其辖境从东北到西北以至西南的边疆地区,约占明代
明代对监察官的纪律规定。正统四年(公元1439年)制定,据《明会典》卷二○九所载,其内容如下:一、凡都察院并监察御史、按察司一应诸衙门官员人等,不许挟私沮坏,违者杖八十。若有干碍合问人数,敢无故占恡不
官署合称。即宋朝修合药所与出卖药所。徽宗初于京城置二修合药所、五出卖药所。政和四年(1114),改修合药所为医药和剂局,出卖药所为医药惠民局。参见“熟药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