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刑科第二庭
审判机构名。清末置,由大理院刑科主管。掌审判宗室及官犯案件。
审判机构名。清末置,由大理院刑科主管。掌审判宗室及官犯案件。
爵名。亲王嫡子所封之王,与郡王相当,从一品。南朝梁、陈开府,置府官。隋朝沿置,开府。唐朝置王官,有傅、谘议参军事,友,文学,东、西阁祭酒,侍读; 出阁则开府,置府官。参见“嗣王府”。爵位名。南朝梁始置
官名。明洪武十四年(1381)于审刑司置,一人,正六品。掌审理刑狱之事。十九年罢。
官名。清末法部属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定额一人,正九品,奏补。掌本部南、北二监人犯医疗事。
见“太祝”。
选举制度。宋朝贡举考试考校试卷的一项规定。举人三场试卷,分发贡院帘内各房,由点检试卷官考校,决定高下去取。若举人与本房考官有亲属关系,则应避嫌,将试卷转别房考校,称避房法。铨试、公试、上舍试亦行此法。
官名。南宋宁宗嘉泰元年(1201)始置,为贴职之一,作为特恩以授鸿儒。官名。南宋嘉泰三年(公元1202年)置,为贴职之一。
官名。 西魏恭帝三年(556) 仿《周礼》师置,北周沿置。冬官府司玉下大夫属官,正二命。下设工下士以佐其职。 隋文帝开皇元年(581)
官名。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于磨勘司置司丞,不分左右,五人,佐司令掌司事。十年革。十四年复置,始分左、右,各一人。二十年复罢。
即“都官郎”。
吏员名。宋于三司、马步军司及诸州均置,掌接引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