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卜丞
官名。秦、汉为太卜令之副。东汉并入太史丞。北齐有太卜局丞,隶太常寺太史署。隋、唐置为太常寺太卜署次官,各一员,隋朝从九品下,唐朝正九品下。宋朝存其名而罕除授。
官名,西汉置,佐令掌占卜。东汉并入太史丞。北齐太卜局有丞,属太常寺太史署。隋唐为太常寺太卜署副长官。宋有其名而无其官。
官名。秦、汉为太卜令之副。东汉并入太史丞。北齐有太卜局丞,隶太常寺太史署。隋、唐置为太常寺太卜署次官,各一员,隋朝从九品下,唐朝正九品下。宋朝存其名而罕除授。
官名,西汉置,佐令掌占卜。东汉并入太史丞。北齐太卜局有丞,属太常寺太史署。隋唐为太常寺太卜署副长官。宋有其名而无其官。
官名。即“理刑清吏司郎中”。
官署名。北洋政府财政部有库藏司,国民党政府改置国库司,民国二十九年(公元1940年)改司为署,国库署以署长为主官,其主要职掌是执行民国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十月起施行的《公库法》,完成全国各地的“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民国十八年(公元1929年)二月十六日国民政府公布《度量衡法》,规定划一全国度量衡,应由工商部设全国度量衡局掌理之,各省及特别市得设度量衡检定所。同年四月十一日工商部即制定《各
官名。元置,为中尚监的主官。见“中尚监”。
官长,掌民事。《左转·昭公十七年》:“自颛顼以来,不能纪远,乃纪于近。为民师二命以民事,则不能故也。”疏:“天瑞远,民事近,为民之师长,而命其官以民事,则为不能致远瑞故。”
官名。清至民国时期蒙古各旗置,每旗一人,佐理旗政,地位在协理台吉之下。印务梅伦有事故时,由管旗副章京或闲散梅伦代之。印务梅伦限于台吉出身者充任。
官名。宋置,属开封府,员额四人,掌检覆推问,凡斗讼事轻者听论决。
官署名。清制上三旗所属各庄的粮税征收和赏罚优恤之事,初由三旗各佐领管理、康熙三年(公元1664年)设员外郎六人专管,十六年(公元1677年)隶会计司,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独立,初名“管理三旗纳银
官名。清末新陆军军官。光绪三十年(1904)定新陆军营制,始置。每镇一人,正五品,正军校充,奏补。随同正参谋官分任计划诸务。
官名。北洋政府置,为币制局的副长官。见“币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