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昌局
官署名。清朝江西之铸钱局。顺治四年(1647)置局。雍正七年(1729)改今名。设监铸官一人,以南昌府同知充任。掌理本省鼓铸事宜。
官署名。清朝江西之铸钱局。顺治四年(1647)置局。雍正七年(1729)改今名。设监铸官一人,以南昌府同知充任。掌理本省鼓铸事宜。
官署名。即殿中省尚药局。唐高宗龙朔二年(662) 改,咸亨元年(670) 复名尚药局。参见“尚药局”。官署名。唐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尚药局为奉医局,尚药局奉御改称奉医大夫。咸亨元年(公元670年
官署名,为中藏府的下属机构,其职不详,似乎是掌中宫官吏之俸的官署。《后汉书·孝桓帝纪》:“甲申,中藏府承禄署火。”
蒙古语,意为“使臣”,异译“乙里只”、“额勒赤”等。
官名。五代梁太祖开平三年 (909)置,掌京都巡警之事。北宋于开封府、河南府、应天府置,与右军巡使分掌本府争斗及推鞫之事,正八品。官名。宋置,开封府属有此官。掌京城争斗。见《宋史·职官六·开封府》。
官名。明、清宗人府属官。经历司设,一人,明为正五品,清改正六品。掌出纳文移。
官名。即“仪制清吏司员外郎”。
官名。清末责任内阁属官。宣统三年(1911)四月设责任内阁,始置。一人,简任。承总理大臣之命掌机要文件,管理本厅事并监督指挥所属各官。
官名。十六国前凉置。领兵,驻枹罕(今甘肃临夏东北)。张瓘任此职时兼河州刺史。见《晋书·张轨传》。
官名。战国周王室置。掌制造器物。省称“右受”。
官署名。简称“法律馆”。清末修纂法律机构。光绪二十八年(1902)简派修律大臣,修订现行律例。三十三年特开馆设专衙,以编纂民法、商法、民刑诉讼法诸法典及附属各法。置修订法律大臣二至三人,提调二人。下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