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总办
官名。北洋政府置,为审计处的长官。见“审计处”。
官名。北洋政府置,为审计处的长官。见“审计处”。
官名。明置,为侍卫武官。任此官者为公、侯、伯、都督、指挥的嫡次子。见《明史·兵志一·侍卫上直军之制》。武官名。明置,择公、侯、都督及指挥嫡长、次子为之,俸秩视八品,侍卫直宿外,或令署各卫所事及听差遣,
官署司。清末地方各省所属之办事机构。掌主邦交。光绪三十三年 (1907) 始置于奉天、吉林二省,设交涉使为主官,下设佥事、科员及一、二等译官协助办事。附设交涉公所,办理公众交涉事务。宣统二年 (191
即太子左右卫率府所统勋卫府及勋府卫士。详见“勋卫”。
官名,也写作“廱太宰丞”,西汉置,为雍太宰令之副,助令掌五畤祭品。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奉常》,参看“雍太宰令”条。
官署名。北洋政府于民国十年(公元192 1年)十月十八日公布《特种司法事务委员会章程》,设立特种司法事务委员会,是专门处理外国人案件的机构,属司法部。设委员长一人,委员八人,均由司法总长聘任。内部分设
官名。清朝新疆回部官员之一。掌细民争讼。叶尔羌设一人。秩五品。
官名。简称云南司郎中。①明清户部云南清吏司之主官。掌司事。明永乐十八年(1420)初设一人,宣德(1426—1435)中增设二人。南京户部云南清吏司亦设一人,皆正五品。清顺治元年(1644)沿设,汉郎
官名,也省称五威中帅,掌助五威将班符命于天下。详见《五威将前帅》条。
清朝吏部之铨选制度。乃官缺补授方法之一。指官员升迁,奉旨由部开列名单题请而授官之例。清制,大学士、尚书、左都御史、侍郎、翰林院掌院学士、总督、巡抚、学政、布政使、按察使缺,各不俟开例具题,即奉特旨补放
吏员名。宋代置于诸州,掌招待宾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