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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葬

官场用语。宋朝六品以下官死,朝廷赐资财助办葬事,差官传宣押赐,称宣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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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欠案

    官署名。北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改三司理欠司置,隶比部。哲宗元祐元年(1086)采纳司马光建议,改隶户部。三年,复归比部,由比部郎官领之。

  • 狱官

    泛指掌管监狱的官吏。《汉书·晁错传》:“奸邪之吏,乘其乱法,以成其威,狱官主断,生杀自恣。”

  • 税务局

    官署名。民国二十五年置,掌征收货物税及印花税。属财政部税务署,设局长一人,总理局务。

  • 拜达生

    官名。清代至民国时期蒙古每旗设拜达生,掌王府内的会计、保管、建筑、仪仗等事项。

  • 户曹清吏司郎中

    官名。明永乐元年 (1403) 置。见“户曹清吏司”。

  • 左领左右府将军

    官名。隋朝左领左右府次官,置二员,从三品,佐大将军掌领侍卫左右,供御兵仗,炀帝大业三年(607)罢。

  • 讼师

    即今天的律师,协助办理讼事的人。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立状式》:“被告抄状入手,乃请刀笔讼师。”

  • 警政司郎中

    官名。清末巡警部、民政部所属警政司长官。掌司事。详“警政司”。

  • 太子典作局

    官署名。北齐置,属太子家令寺司藏署。

  • 染院

    官署名。北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改染坊置,分东、西二院,隶少府监,掌染丝枲币帛。真宗咸平六年(1003),并为一院。以京朝官、诸司使副或内侍一人为监官,三班使臣一人为监门官。宋少府监所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