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士
宋朝士名。徽宗政和八年 (1118) 置,以赐在学选人,正八品。
宋朝士名。徽宗政和八年 (1118) 置,以赐在学选人,正八品。
官名。辽置,见“总领左右护卫司”。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民国三十一年(公元1942年)七月七日国民政府公布的《水利法》规定:“水利区关涉两县、市以上者其水利事业得由省主管机关设置水利机关办理之。”在此法施行之前,各省均未设直属于省政
官署名。清朝后期,在有战事的省设善后局。负责处理特殊的事务,督、抚可以不按常规支款办事。
以龙名官。详见“龙官”条。太皞部落诸氏族首领的通称。见“太皞”。
官署名。清朝特设管理少数民族事务之机构。掌管内外蒙古、青海、西藏、新疆及四川土司等地区之少数部族事务,并办理与俄罗斯、廓尔喀等国的交涉、通商及入贡事宜。崇德三年(1638)改蒙古衙门设。以承政为主官,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为黄河水利委员会的长官。见“黄河水利委员会”。
官名。北洋政府国会参、众两院各委员会均以委员长为主官,国民党政府中央机关所属各委员会中多以委员长为长官,如军事委员会,侨务委员会、考选委员会;地方机关所属委员会中也有以委员长为主官的。如省政府所属水利
官名。清末邮传部电政司主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二人,正五品,奏补。掌管本司事务。
官名。明建文(1399—1402)中于各郡王府置,一人,具体职掌不详。永乐(1403—1424)初罢。
参见“济州路转运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