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部
官署名。① 明朝户部十二属部之一。洪武二十三年(1390)改原民部、度支部、金部、仓部四属部而置十二属部,分别以十二布政司为名。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二人,领广西布政司户口、钱粮等事。部下分设四科: 民科、度支科、金科、仓科。并置照磨、检校各一人,掌管文书出入等事。二十九年,改为广西清吏司。② 明朝刑部十二属部之一。洪武二十三年改原宪部、比部、都官部、司门部四属部而置十二属部,分别以十二布政司为名,设官同户部,领广西布政司及诸衙门卫所刑名之事。二十九年,改为广西清吏司。
官署名。① 明朝户部十二属部之一。洪武二十三年(1390)改原民部、度支部、金部、仓部四属部而置十二属部,分别以十二布政司为名。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二人,领广西布政司户口、钱粮等事。部下分设四科: 民科、度支科、金科、仓科。并置照磨、检校各一人,掌管文书出入等事。二十九年,改为广西清吏司。② 明朝刑部十二属部之一。洪武二十三年改原宪部、比部、都官部、司门部四属部而置十二属部,分别以十二布政司为名,设官同户部,领广西布政司及诸衙门卫所刑名之事。二十九年,改为广西清吏司。
官名。金诸总管府(谓府尹兼领者)置总管判官一人,秩从六品,掌总领总管府众务,分判兵案之事;府判一人,从六品,掌总领众务,分判吏、户、礼案并专掌通检推排簿籍。元诸路总管府,上、下路各置判官一人,掌总领府
官署名。金朝属尚书省户部。掌收支交钞物料。完颜永济至宁元年 (1213) 置。设场官领场事,秩旧正八品,后改正九品。金代户部交钞库所属机构。掌收支交钞物料。设场官,旧正八品,后改为正九品。
官名。《周礼》春官之属有大胥中士四人,小胥下士八人。大胥掌卿大夫诸子学舞者的名籍及其征召;小胥佐大胥征召学舞者而督察之。北周仿《周礼》之制于春官府司乐中大夫之下置乐胥中士,正二命;乐胥下士,正一命。掌
官名。隋朝左右卫、武卫、武候、领军府及东宫领兵开府、仪同府所统乡团次官,置二员。
官名。太平天国的行政区划,分省、郡、县三级。郡由清代的府改称,设总制一人,官等为十等,管辖各县监军、乡官。
官名统称。宋徽宗崇宁四年(1105),仿唐制置亲卫、勋卫、翊卫等三卫官,以三卫郎 (后改三卫侍郎)一人为长官,三卫中郎二人为副长官,其下分置三卫博士、三卫主簿,亲卫、勋卫、翊卫郎及中郎。皆以贤德、勋戚
北齐郡功曹名目之一。见“州迎西曹”。
即“南院大王”。
科举制度。明崇祯十四年(1641)置,为武科名目,以选任武才,应付农民起义。诏下,无有应者。
清代县衙公人分班之一。司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