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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治书

即“治书侍御史”。《晋书·崔洪传》:“武帝世,为御史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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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金置,属都水监。掌收支本场物料。分治监物料场官同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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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舶

    见“市舶司”。

  • 典豫舆

    官名。太平天国设置,属豫王府,员额一人,官阶为职同监军。参见“典舆”。

  • 五等伯

    爵名。南朝宋“伯”爵等级之一,不食封。见《南齐书·沈文季传》。

  • 陆军署

    官署名。(1) 北洋政府设置,民国十六年(公元1927年)七月由原陆军部改设,属军事部。署长由军事次长一人兼任,署内分设事务厅及军衡、军务、军械、军学、军需、军法、军医七司,事务厅不设厅长,分科办事;

  • 盐政

    官名。清朝管理地方盐务之最高长官。康熙(1662—1722)中改巡盐御史设。长芦、两淮、河东各一人。三十年(1691)增设福建、广东、广西各一人。由特旨简充或都察院奏差者,各带原衔品级,由内务府官员简

  • 工巡捐总局

    官署名。清末京师税收机关。光绪三十三年 (1907) 设。掌商民开市、失照歇业,收捐税,罚款事。辖文案、调查、稽核、会计、收捐、议罚、收发七处及内、外城工巡捐局。置总办一人。宣统二年 (1910) 撤

  • 八作左右院

    官署名。金朝置,掌收军需、军器等务。设使、副使等职。

  • 土县

    地方行政区名。明清对世袭土官所管县之统称。以别于流官所辖之县,故名。广西、云南等省设有。与县平级,长官为土知县。其他职官及品级均同于内地之县,有县丞、主簿、典史等。其佐贰官多由流官充任。参见“土司”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