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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纳

封建政府准予士民捐资纳粟以得官之法。秦始皇四年(前243)因灾荒大疫,准百姓纳粟千石,拜爵一级,始行捐纳之例。嗣后历代相沿,或因赈灾,需饷,因边储,兴工,遇有度支不济,即准士民捐银,授予官职。至清朝,文官捐纳始于康熙十三年(1674),因用兵三藩,军需孔亟,始开捐例。武职捐纳,雍正初年只捐千总、把总; 乾隆九年(1744)方可递捐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等职。捐例分为两种,一为拯荒、河工、军需之捐; 乃暂行事例,期满或事竣即停; 一是捐纳贡监、衔封、加级、纪录无关铨政者,为现行事例,乃属定制。文职捐途自小京官至郎中,不入流至道员; 武职捐途自把总、千总至参将。捐纳官不得分用于吏、礼二部; 道府不得授实缺正印官,仅授简缺。凡扱捐者称官生,吏部发给执照,捐贡监者并给国子监监照。先是户部专设捐纳房办理此事,咸丰(1851—1861)以后并由京铜局办理。初为欧时筹措经费之措施,后即成为捐纳事例,明定章程及价格,列为国家正项收入,致使仕途淆杂,吏风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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