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盗官
清朝专司缉捕盗贼之官员。武职。京师步军营设捕盗步军校四十人。在外省有直隶捕盗官、奉天、吉林捕盗官八十余人,由千总、把总、外委充任,分别统于总督、将军和府尹,其体为地方文职官员所辖。察哈尔地方亦设四人,统于定边左副将军。
清朝专司缉捕盗贼之官员。武职。京师步军营设捕盗步军校四十人。在外省有直隶捕盗官、奉天、吉林捕盗官八十余人,由千总、把总、外委充任,分别统于总督、将军和府尹,其体为地方文职官员所辖。察哈尔地方亦设四人,统于定边左副将军。
官名。见“国舅乙室已大翁帐详稳司”。
官名。掌管抄写文字的小吏。宋朝欧阳修《归田录》:“余六人者,欢然相得,群居终日,长篇险韵,众制交作。笔吏疲于写录,僮史奔正往来。”
官名。三国时有此官,掌徒役。曹植《应诏》诗:“命彼掌徒,肃我征旅。”
官名。汉有园令,三国魏沿置,称园邑令。《汉书·献帝纪》记魏青龙二年(公元2 34年),山阳公卒,以汉天子礼仪葬于禅陵,置园邑令丞。魏诸陵园邑令属太常,秩六百石,第七品,掌守陵园,案行扫除。蜀吴同。
军队指挥机关。北洋政府改清末新军的协为旅,旅的指挥机关为司令部, 主官有旅长 (少将)一人, 下设副官(少校, 上、中尉) 二人, 军士三人, 兵三人。共计有官三人,士兵六人,总计九人,并备有马四匹。
官秩等级。西汉置,新莽时改为下大夫。东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又置。西汉丞相长史、御史中丞及其他中央机构的副职,皆秩千石。大县县令也有秩千石者。东汉略同,月俸八十斛。晋朝凡尚书令、尚书仆射、公府长史、司马,秩
古代的小军官.《新唐书·兵志》:“十人为火,火有长。火备六驮马。”唐府兵之制,以十人为火,置火长。
官名。又称乙室大王、乙室王。辽乙室王府长官,掌乙室部部族军马之政。任职者多为皇族、国舅等族之人。官名,辽置,也称“乙室王”或“乙室大王”,见“乙室王”条。
官名。清末新陆军职官。光绪三十年(1904)定新陆军营制,始置。每军一人,正三品,正参领充,简放。掌筹计全军战具军火等事。唯平时不编军,故不常置。
官名。隋朝十 二卫将军之一,置二员,从三品,为左武候大将军副职。炀帝大业三年(607)改名左候卫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