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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刑司干办官

官名。宋朝提刑司属官,佐提刑分理具体事务。参见“提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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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国内史

    官名。汉初置,因其为王国自署,得到王的信任,其实权有时甚至超过朝廷所署的丞相。《汉旧仪》说:“汉置内史一人,秩二千石,治国如郡太守、都尉职事。调除吏属相。中尉、傅不得与国政,辅王而已。当有为,移书告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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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名。春秋时齐国等置。掌理山林禁令。《国语·齐语》: “山立三衡。”

  • 调职

    官吏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规定, 司法官惩戒的第五种为调职。即调任同等或同等以下的司法职(或其他职),并得同时减俸;非经两年,不得进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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