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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法使司总务科

官署名。清末各省提法使司所属机构、掌本司及省司法各员补署升降奖惩及收发文牍、稽核度支诸事宜。置科长一人,一等科员一人,二等科员 一至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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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为司天台监的佐官,助理本台事务,其地位低于少监。详见“司天台”。

  • 别火丞

    官名。汉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初置,属大鸿胪,为别火令副职。官名,为别火令之副,佐令掌狱中改火事。参看“别火令”条。

  • 削职为民

    官员降罚方式之一。明制,经考察属于贪酷的官吏,削除其名籍,使为平民,称为削职为民。

  • 长安令丞

    官名。西汉置,属京兆尹,为京县长安的正副主官,掌长安县政事。北周与隋,长安令、丞亦为京县的正副长官。唐代长安令丞为赤县令丞之一,参见“赤县”。

  • 王府行参军

    官名。梁始于皇弟皇子府置行参军,陈沿置。北魏诸王府与北齐皇子王府亦置行参军。隋诸王府、唐亲王府亦置行参军。唐制员额四人,秩从八品上,与参军事共掌出使杂检校。

  • 国子监掌馔

    官名。明朝国子监属官。洪武十三年(1380) 于掌馔厅设,一人,未入流。掌监生饮食事务。

  • 南阁祭酒

    官名,汉置。挑选声望高的人担任,为三公属吏。《汉官旧仪》:“丞相设四科之辟,第一科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补西曹南阁祭酒。”此祭酒,与只称祭酒者不同。

  • 准人

    官名。又称“淮夫”。西周置。主狱讼刑罚。《尚书·周书·立政》:“王左右常伯、常任、准人。”孔安国传: “准人平法,谓士官。”孔颖达疏:“准训平也。平法之人谓士官也。士,察也,察狱之官用法必当均平,故谓

  • 比长

    官名。《周礼》以五家为比,五比为闾。比长为一比之行政官。《周礼·地官》:“比长,五家下士一人”,“各掌其比之治。五家相受,相和亲,有罪奇衺,则相及。徙于国中及郊,则从而授之。若徙于他,则为之旌节而行之

  • 左右侍上士、中士

    官名。北周天官府左右宫伯中大夫所属有左右侍上士,正三命;左右侍中士,正二命。《隋书·礼仪志》说:“左右侍陪中侍之后。并银甲,左执凤环,右执麟环长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