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宪中士
官名。西魏,北周秋官府刑部中大夫方宪上士佐官,正二命。
官名。西魏,北周秋官府刑部中大夫方宪上士佐官,正二命。
官名。春秋时楚国置。《左传·定公五年》:“王之奔随也, 将涉于成臼。蓝尹亹涉其帑, 不与王舟。”
指太子。《后汉书·皇后纪·和熹邓皇后》:“及元兴、延平之际,国无储副,仰观乾象,参之人誉,援立陛下为天下主。”太子的称谓。《后汉书·种暠传》:“太子,国之储副。”
主公,对主上的尊称。《三国志·蜀书·法正传》:“天下之人以是谓主公为贱贤也……将军宜启主公。”
官名。渤海国官,左六司义部属官,位郎中下。
官名。清末法部属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刑部改法部,设承政、参议二厅,始置。每厅二人。掌襄理厅务。
清朝官吏管理制度。即在正式俸禄之外附加俸银,以培养廉洁之风,杜绝贪污。始于雍正(1723—1735)时,详“养廉银”。
官名。参见“纂修”。官名。清始置于国史馆,员额满四人,以内阁侍读学士、侍读中书及部属、科道等官派充;汉六人,以翰林院侍读学士以下各官派充,总掌国史编纂之事。北洋政府时期于国史馆、礼制馆、修订法律馆均置
官名,西汉时期西域龟兹国置东西南北部千长各二人,为地方性长官,掌千人。见《汉书·西域传·龟兹国》。
官署名。北齐太常寺置,掌医药等事,有令、丞。隋朝令二员、丞一员,又有主药二员、医师二百员、药园师二员,医博士二员、助教二员、按摩博士二员、祝禁博士二员; 炀帝大业三年(607) 又置医监五员、正十员。
官名合称,即郡守、郡尉、郡监。《史记·秦始皇本纪》:“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监御史,秦官,掌监郡。”上文“守、尉、监”之“监”,即“监御史”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