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宦
地位低微的官吏。
地位低微的官吏。
《尚书·吕刑》指出当时(西周时)主审案件的刑官,可能出现五种偏差:“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依仗自己权势随意处理,或乘机和报恩怨,或暗中受到权势者的牵制,或乘机敲榨勒索,或贪赃枉法。若审判官
官名。西魏、北周地官府司仓下大夫豆仓中士佐官,正一命。
官名,金朝置。从六品,掌造龙凤车具、亭帐、铺设诸物,宫中随位床榻、屏风、簾额、绦结等,和陵庙诸物,以及省、台、部内所用物。其佐官有丞,从七品;直长,从八品。见《金史·百官二》。
官署名。北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刑部置,掌诉雪除落过名。
官署名。辽代北大王院、南大王院均设都部署司,分别掌管北院和南院部族军民事务。北面宫官中,有契丹行宫都部署司,掌行在行军诸政令;行宫诸都部署司,掌行在诸宫之政令。见《辽史·百官志一》。
官名。太平天国设置,属北王府,员额二十人,官阶为职同总制。参见“典炮”。
官名。清朝上书房之主管官。负责教授皇子、皇孙。详“上书房“。
参见“典校”。
民国时,因特殊情形在特定区域所设的法院,如当时上海的特区法院即是。
学官名,西汉末年王莽置。即讲《诗经》祭酒,位上卿,掌讲授《诗经》。见《汉书·王莽传》。参看“讲书祭酒”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