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股主任
乡、镇公职人员。国民党政府设于乡、镇公所,掌理民政事项。下设干事。
乡、镇公职人员。国民党政府设于乡、镇公所,掌理民政事项。下设干事。
官署名。设于元世祖至元二十九年(1292),秩从五品,隶宣徽院。职掌、置官同“大都尚酝局”。
唐朝以三公、三师及六省、一台、九寺、三监、十四卫、东宫诸司、王府、公主邑司官及唐初天策上将府官员为京职事官。参见“京官”。
官名。①宋朝始置为差遣名目之一,如管勾机宜文字、管勾往来国信所、管勾留司御史台事等。金、元置为首领官,各司多置。设于左、右司、各部,御史台,枢密院所属架阁库,各一至二员,正八品,掌收藏籍帐案牍等事。元
官文书名。又称殿札。即宋朝臣僚上殿奏对时所上文字。凡知州以上朝官朝见皇帝或向皇帝告辞,皆用此。
满语官名。汉译为“副司库”。
官名。见“会同馆”。
官名。明于刑部置照磨、检校,掌核对文卷,计录赃赎。
官名。元朝置,为太府监、经正监等府署长官,位在太监上。职掌同诸监监卿、卿。
官制用语。宋朝官员和吏人转迁的一项规定。朝廷内外各司吏职,原该年劳补官者,依法准许自愿改换相应官资,注拟差遣,称“比换”。官员亦可比换其他类别的相应官资。
官制用语,即量才授官。宋朝分选人注拟差遣窠阙为十等,每等为一选。第一选为两府司录,次赤令、留守、两府、节度、观察判官、少尹,顺次至第十选,为中下县、下县簿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