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委员会
官署名。民国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国民党政府将经济委员会所属的水利委员会改为行政院直辖机关,但不作为行政院组成的部会之一。掌理全国水利行政事务。原隶经济委员会的黄河水利委员会、导淮委员会,华北水利委员会及扬子江水利委员会均隶属于本会。行政院各直辖机关中惟水利委员会委员长得列席行政院会议。民国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五月十三日国民党政府重新修正公布《行政院组织法》,改水利委员会为水利部,为行政院组成的各部会之一。
官署名。民国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国民党政府将经济委员会所属的水利委员会改为行政院直辖机关,但不作为行政院组成的部会之一。掌理全国水利行政事务。原隶经济委员会的黄河水利委员会、导淮委员会,华北水利委员会及扬子江水利委员会均隶属于本会。行政院各直辖机关中惟水利委员会委员长得列席行政院会议。民国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五月十三日国民党政府重新修正公布《行政院组织法》,改水利委员会为水利部,为行政院组成的各部会之一。
满语官名。又作“克食哈番”。汉名为恩骑尉,清朝世职之最后一等。
官名。又作“委署亲军校”。清朝侍卫处所属亲军营之武官。位次亲军校。归领侍卫内大臣统领。乾隆四十年(1775)增设,定员七十七人。初无品级,五十一年定为从八品。由上三旗满洲、蒙古中遴选补授。与亲军校共掌
司空别称。洪迈《容斋四笔》卷一五《官称别名》: “唐人好以它名标榜官称”,“司空为空土”。
官名。北齐都邺,城内有东、西二市,分别置东西二市署,隶属于司州牧。二市署分掌商业贸易的管理,各以令、丞为正副主官。
官署名。元至元三年(公元1266年)置,掌财政,由中书平章政事阿合马兼领制国用使,下设同知制国用司事、制国用副使。七年(公元1270年)罢,改立尚书省。
官名。清末巡警部警务司长官。光绪三十一年(1905)设,一人,正五品。掌司事。三十二年,警务司撤归民政部,遂废。
指用谷物买官、拜爵、赎罪的一种制度。亦称纳粟、输粟。秦始皇时已有纳粟千石拜爵一级之制。入汉因之。文帝时规定,入六百石爵上造,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武帝时广开鬻官之路,桑弘羊请得入粟补官,或
官名。传说颛顼氏所置五行之官,亦即中官。详“木正”。官名。即土官,《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土正曰后土。”掌管有关土地之事务的官。参看“土官”条。
官署名。清末新设的皇帝最高顾问机构。宣统三年(1911)设。掌有关皇帝及宪法附属法令并外交条约等事宜之审议。置院长一人,副院长一人,顾问大臣三十二人,参议官十人。下设秘书厅,置秘书长一人,秘书官若干人
明清榷关税差赴任时所携之通行证。明弘治六年(1493)始行,由户部颁给,户科登记,请用御宝。差官亲领,沿途津关验实放行,任所督抚比对硃墨号簿,以防假冒。清顺治元年(1644)沿袭此制,並规定交销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