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堤判官
官名。宋置,《宋史·河渠志》载:“开宝五年(公元972年)诏“自今开封等十七州、府各置河堤判官一员,即以本州通判充。如通判阙员,即以本州官充。咸丰五年(公元1002年)诏缘河官吏虽秩满,须水后受代”。《历代职官表》按:“宋之河堤判官即今(清代)河工同知以下等专理河务者也”。
官名。宋置,《宋史·河渠志》载:“开宝五年(公元972年)诏“自今开封等十七州、府各置河堤判官一员,即以本州通判充。如通判阙员,即以本州官充。咸丰五年(公元1002年)诏缘河官吏虽秩满,须水后受代”。《历代职官表》按:“宋之河堤判官即今(清代)河工同知以下等专理河务者也”。
官名。清初设热河副都统,乾隆四十四年(公元1779年)始改设都统,除掌管热河围场事务之外,兼管热河地区(今属内蒙古自治区,一部份属河北省)蒙古人民事务,驻扎热河。其衙门有随同办事理藩院司员一人,刑部司
官署名。汉朝置,属御史台。《宋书·百官下》: “掌律令。”设侍御史掌其事。西晋改置法曹。官署名,汉置,属御史台,掌律令,由侍御史主其事,西晋改置法曹。见《宋书·百官下》。
官名。清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责任内阁成立时设置,为外务部的副长官。
传舍小吏。《后汉书·光武帝纪》: “光武乃称邯郸使者,入传舍。传吏方进食,从者饥,争夺之。”官名,掌管传舍的小吏。参看“传舍”条。
官名。新莽四辅之一,始建国元年(后9)初置,位上公,以哀章任之。官名,西汉末年王莽所置四辅之一,位上公,哀章任此官(见《汉书·王莽传》)。《后汉书·刘玄刘盆子列传》:“王莽使太师王匡、国将哀章守洛阳。
官场用语。南朝时御史台诸职资望较低,士族高门多不愿任之。御史台又称南台,故有此称。《梁书·谢几卿传》: “天监(502—519)初,除征虏鄱阳王记室,尚书三公郎,寻为治书侍御史。旧郎官转为此职者,世谓
官名。秦汉之际汉王刘邦置之。《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祝阿孝侯高色)以客起桑,以上队将入汉。”将官名,掌帅队兵作战,秦汉之间汉王刘邦置。《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官名。清乾隆二十九年(公元1764年)置,驻塔尔巴哈台(今塔城),掌塔尔巴哈台的军政。其后又置领队大臣一人,掌额鲁特部落游牧之事。属官有印房章京,管理粮饷司员及笔帖式等。
官署名。元朝置。秩正三品,始设于英宗至治元年(1321),掌仁宗皇后答儿麻失里位下钱粮营缮等事。置寺卿五员,少卿、寺丞各二员。辖怯怜口诸色人匠提举司二。官署名,元至治元年(公元1321年)置,秩正三品
官名。南诏官,大府主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