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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器营

官署名。清朝八旗军中专门操演枪炮火器的军营,康熙三十年(1691)置。营兵有鸟枪护军(使用鸟枪)与炮甲(操用子母炮)两种。组成内、外两营。内火器营驻于城内,又分枪、炮两营。外火器营驻于城外蓝靛厂,专习鸟枪。设掌印总统大臣一人,总统大臣若干人,掌内、外火器营政令。下置协理事务翼长一人,署翼长营总三人,鸟枪护军参领四人,笔帖式八人。内、外火器营分别设翼长一人,署翼长营总一人,营总三人,鸟枪护军参领四人,副鸟枪护军参领八人,署鸟枪护军参领十六人,分掌内、外火器营训练事务。


清代禁卫军队之一。康熙三十年(公元1691年)立,抽调八旗满洲、蒙古习火器之兵另组为营。营兵有鸟枪护军和炮甲两种,额定满洲、蒙古每佐领下抽鸟枪护军六人,炮甲一人,组成内外两营,共有官兵七千八百多人。内火器营在城内,分枪、炮两营;外火器营在城外,专司鸟枪。内外火器营分别定时训练,除操演枪、炮之外,并操演步射、骑射及各种技艺。其职掌是守卫京师,皇帝出巡时扈从警卫。火器营设掌印总统大臣一人,总统大臣无定员,掌火器营之政令,内外火器营分别设翼长各一人,署翼长营总各一人,营总各一人,鸟枪护军参领各四人,副鸟枪护军参领各八人,署护军各十六人,分掌内外营训练事务。办理本营文移事务的属官有协理事务翼长一人,署翼长营总一人,营总三人,鸟枪护军参领四人及笔帖式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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