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隶清吏司
官署名。清朝刑部所属十八清吏司之一。简称直隶司。乾隆六年(1741),改现审右司设。掌核顺天府、直隶及八旗游牧察哈尔左翼所属刑名案件。兼理京畿道御史、顺天府府尹、东西陵、热河都统、围场总管、密云副都统、山海关副都统、古北口、张家口、独石口、喜峰口、芦峰口、塔子沟、三座塔、八沟、乌兰哈达、喀拉河屯、多伦内尔等处文移。设满、汉郎中各一人,员外郎满洲、蒙古各一人、汉二人,主事满、汉各一人,经承四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刑部改为法部,遂裁。
官署名。清朝刑部所属十八清吏司之一。简称直隶司。乾隆六年(1741),改现审右司设。掌核顺天府、直隶及八旗游牧察哈尔左翼所属刑名案件。兼理京畿道御史、顺天府府尹、东西陵、热河都统、围场总管、密云副都统、山海关副都统、古北口、张家口、独石口、喜峰口、芦峰口、塔子沟、三座塔、八沟、乌兰哈达、喀拉河屯、多伦内尔等处文移。设满、汉郎中各一人,员外郎满洲、蒙古各一人、汉二人,主事满、汉各一人,经承四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刑部改为法部,遂裁。
官名,即光禄勋属下之郎官。汉武帝改秦官郎中令为光禄勋,掌管宫殿门户。属官有郎、大夫、谒者,郎掌值班守卫宫殿门户,因其属光禄,故称光禄郎。《后汉书·周荣传》:“臣窃见光禄郎周兴,孝友之行,著于闺门,清厉
官名。宋有此加官,散官无职事,而地位高于正职。见《宋史·职官九·检校官》。
官名。西魏、北周春官府典祀中大夫司鸡中士佐官,正一命。
官名。太平天国设置,属翼王府,员额十二人,官阶为职同总制。参见“典更”。
官名,汉置,为左、右二丞之合称,俸四百石,掌录文书期会(见《后汉书·百官志》)。参看“尚书左丞”和“尚书右丞”条。
官署名。北宋前期置,掌受商人便钱给券及入中茶盐、出卖香药等货物,以朝官、诸司使副、内侍三人监之。神宗熙宁五年(1072)并入市易务为下界。南宋初复置,设提辖官,隶尚书左、右司。金朝亦置,隶户部。掌发卖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员额一人,为司法院的长官,其职权有四:一、综理全院事务,掌理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二、为统一法令及变更判例会议主席;三、对于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的审判,认为有必要时,得出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之。亦作“小御正下大夫”。天官府御正司次官,佐御正中大夫掌本司事务,正四命。周武帝建德二年(573)省中大夫,遂成为长官,宣帝大象元年(579)复置中大夫后,仍为
官名。即太子右卫率,隋炀帝大业三年(607)改,唐高祖武德五年(622) 复名右卫率。
僧官名。宋元明清诸代置,见“道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