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司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九年(公元1940年)设置,属社会部,管理社会福利事务。其管理范围包括社会保险,劳动者生活的改善,社会服务事业,人民日常生活程度,职业介绍,贫苦老弱残废的收容、教养等的指导监督,以司长为主官,下设科长、科员,分理本司事务。社会部所主管的社会福利事业是经常性的,关于临时及紧急的救济则由赈济委员会主管。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九年(公元1940年)设置,属社会部,管理社会福利事务。其管理范围包括社会保险,劳动者生活的改善,社会服务事业,人民日常生活程度,职业介绍,贫苦老弱残废的收容、教养等的指导监督,以司长为主官,下设科长、科员,分理本司事务。社会部所主管的社会福利事业是经常性的,关于临时及紧急的救济则由赈济委员会主管。
内官等级。南齐置,以美人、中才人、才人为之,无定员。位低于“九嫔”。闲散的官职。唐白居易《早春独游曲江诗》:“散职无羁束,羸骖少送迎。”《旧唐书·李适之传》:“适之惧不自安,求为散职。五载,罢知政事,
官署名。金朝置。属宣徽院。掌正位閤门之禁及承奉宫中事务。设令、丞、局长领局事,秩从八品、从九品,宣宗兴定五年 (1221) 升从六品、从七品、正八品。辖有各殿位都监、同监数人及御直、内直共六十四员。
见“显文阁”。官名,宋度宗咸淳元年(公元1265年)置。显文阁为藏书阁,内藏理宗御制,其官有学士、直学士、待制,均为贴职,无职守,无所掌,只供侍从顾问。见《宋史·职官二》。
官署名。清末地方审判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设于京师、奉天等地,宣统二年(1910)后各省渐设。省城、商埠、府、(首县)每处一所。掌审理不属初审厅管辖案件的一审及不服初审厅判决的二审案。置
官名。北齐置。参见“崇虚局”。官名。北齐太庙署令所属,掌五岳四读神祀,在京及诸州道士簿帐等事。
海关海事部灯塔科洋员。见“海事部”。
司法部直属机构。北洋政府于民国十五年(公元1926年)十月二十六日公布《司法储材馆章程》,设立司法储材馆,专事培养司法人才。设馆长一人,由司法总长聘任;其下有学长一人,秘书二人。馆内分设教务、总务、稽
① 官名。金朝始置,为都元帅府、大宗正府、司农司、大兴府等官署之首领官。各署一至二员,品秩正七品至正八品不等。掌付事勾稽、省署文牍,总录诸案之事。多以识女真、汉字者充任。元朝沿置。设于户部、礼部、兵部
年俸百石的官吏。战国秦国称俸禄百石以上为“有秩”,百石以下称“斗食”。《睡虎地秦墓竹简·金布律》:“都官,有秩吏及离官啬夫,养各一人”。
官署名。北宋置,掌收储骨、革、筋、角、脂、硝等物,以供制造军器、鞍辔、毡毯,设监官二人,以京朝官、三班使或内侍充任。初分三库,真宗景德三年(1006)并为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