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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清吏司

官署名。简称福建司。①明清户部诸司之一。掌理福建省钱粮收支数目。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福建部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分置民科、度支科、金科、仓科等四科治事。兼理顺天府、北直隶真定、大名、保安等处之贡赋及在京燕山左等八卫、大宁都司、通济仓等处之俸饷。洪熙元年(1425)南京户部亦置,设官略同。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笔帖式、经承若干人。分置保民科、河民科、直仓科、福仓科、金科、支科、火房等机构办事。兼理直隶之钱粮、天津之海税、赈济与官房之事。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②明清刑部诸司之一。掌理福建省刑名之事。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福建部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兼理户部,甲字等十库,武成中等十卫,福建盐运司及美峪千户所等处刑名之事。洪熙元年(1425)南京刑部亦置,设官略同。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经承若干人。兼掌收办户部、左右翼监督、福州将军、阜城门等处之文移。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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