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作业>历史百科>古代官职>立法院

立法院

官署名。民国十七年十月置,为民国政府五院之一,是全国最高立法机关,掌理议、决法律、预算、大赦、宣战、媾和、条约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国民政府委员担任;设立法委员四十九人至九十九人,由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依法任免。并设法制、外交、财政、经济各委员会及秘书、统计、编辑各处,分理院务。


官署名。为国民政府所属五院之一。于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二月五日设立,为国民党政府行使立法权的最高机关。其性质与西方国家的议会不同,议会通常具有投不信任票权、弹劾权、质询权,而立法院除具有质询权之外,其他各权,均付缺如。立法委员的产生由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依法任免、不象一般议员由选举产生,故其地位不能与国会相比拟。立法院的职权如下:一、议决法律权。立法院制定法律须经过提案、审查、议决、公布等各项程序。提交立法院审议的法律案除中央政治委员会交议者外,不论国民政府交议的法律案,行政、司法、考试、监察四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所提法律案,或是立法委员依法提议的法律案,均须先由提案机关拟定法案原则草案,送请中央政治委员会决定,立法院对于中央政治委员会决定的原则有意见时,得向其陈述意见。凡法律案提出后,须经三读会始得决议,如第一读会认为法律案大体成立,即按照其性质交各委员会分别审查,以审查结果报告第二读会,第二读会对法律案作逐条修正,第三读会为文字的修正。院长斟酌情形,或经委员人数三分之一以上请求,可省略三读会。二、议决预算权行政院提出的预算案,须经立法院审查议决。但立法院只能作节目的增删或数量的核减,不能完全拒绝。三、议决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本为国民政府之权,但须先由立法院议决。四、质询权。立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设施发生疑问时可用质问或询问两种方法请其答复。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无一定任期;立法委员四十九至九十九人,由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依法任命。立法委员不得兼任他职,任期二年,但可以连任。立法院设法制、外交、财政、经济、军事五委员会,由立法委员分任各该委员会委员,各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因事实上的需要并得增置民法、商法、刑法、自治法、劳工法、土地法等临时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指定立法委员兼任,并指定召集人。立法院会议以院长为主席,非有委员三分之一出席不得开议,议事以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始可决定,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会议时各院院长及行政院各部长、各委员长得列席说明。立法院设秘书处与编译处,掌理院内行政事务。

猜你喜欢

  • 昂邦

    满语。意为“大臣”。

  • 承政

    官名。清入关前六部、都察院、理藩院等衙门之长官。顺治元年(1644)改用汉官名,六部及理藩院之承政改称“尚书”,都察院之承政改称“左都御史”。又,天聪十年(1636),改文馆为内三院,其长官初亦为承政

  • 邪吏

    即行为不正的官吏。《汉书·公孙弘传》:“先世之吏正,故其民笃;今世之吏邪,故其民薄。政弊而不行,令倦而不听。夫使邪吏行弊政,用倦令治薄民,民不可得而化。此治之所以异也。”

  • 左户曹

    官署名。北齐尚书省有左户曹,掌全国公私田宅租调等事。见《隋书·百官中·尚书省》。

  • 庶常馆

    官署名。清朝翰林院所属机构,为庶吉士学习场所。初隶内弘文院,后改入翰林院。掌教习庶吉士满、汉文课程。设教习,满、汉各一人,由吏部开列掌院学士、内阁学士题请皇帝钦派,或于大学士、尚书、侍郎内特简,称“大

  • 卫所

    官署名。明朝军事机构卫和所的合称。详见“卫”及“千户所”。明代军事机构名。设于京师和全国各地。数府划为一个防区设卫,下设千户所和百户所。一卫所辖有五千六百人,一个千户所辖一千一百二十人,一个百户所辖一

  • 云南行省

    “云南等处行中书省”的简称。

  • 中谒者丞

    官名。属少府,为中谒者令副贰。《汉书·成帝纪》:“中谒者丞陈临杀司隶校尉辕丰于殿中”。官名,汉置,为中谒者令之副,佐令掌尚书奏事。有四丞。《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少府》:“成帝建始四年更名中书谒者令为中

  • 录事中郎

    官名。《宋书·百官上》:“晋元帝为镇东大将军及丞相,置从事中郎,无定员,分掌诸曹,有录事中郎、度支中郎、三兵中郎。”参见“从事中郎”。官名。晋元帝为镇东大将军及丞相,置录事中郎掌管各曹文书、纠查府事。

  • 医学提举司

    官署名。元朝置,秩从五品,隶太医院,设于世祖至元九年(1272),掌考较诸路医生课义,试验太医教官,检勘名医撰述文字,辨验药材,领各路医学。置提举、副提举各一员。官署名。元至元九年(公元1272年)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