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河府州县官
明制以沿河府、州、县官兼管河务。据《明会典》记载,有管河知州、管河知县、管河同知、管河通判、管河县丞、管河主薄、管河吏目、管河典史等名目,由管河道管辖。
明制以沿河府、州、县官兼管河务。据《明会典》记载,有管河知州、管河知县、管河同知、管河通判、管河县丞、管河主薄、管河吏目、管河典史等名目,由管河道管辖。
在和平条件下使民以粮谷捐官的制度。秦在战国时即已实行此制,其用意在于劝农。《商君书·靳令》说:“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不过实际上纳粟拜爵在整个秦代,见于文献记载的仅有一例
吏官名。金代设于诸京留守司、按察司、路总管府及诸府、州等官署,掌抄录事目,书写法状。
官署名。宋徽宗崇宁四年 (1105)置于苏州,掌搜罗奇花异石运往京师,号为“花石纲”。方腊起义时罢,后复置。宣和七年 (1125) 废。官署名。宋徽宗崇宁四年在苏州置应奉局,搜罗花石制造供奉之物。方腊
武官名。春秋时晋国上中下三军在将、佐之下各设大夫。《左传·僖公三十三年》:“文公以郤缺为下军大夫。”晋置军大夫始见于此。
官名。明太祖洪武二十三年(1390)于中、左、右、前、后五军断事司分置,每司一人,正七品,分理军中刑狱。建文(1399—1402)中革。参见“五军断事司”。
官署名。见“户部司”。
蒙古语,意为“百”,或用以称“百户”。
官名。北齐置。详“右龙署”。
宫中女官名。南朝宋太宗定后宫百官时置,无定员,六品。
官名。西魏、北周地官府民部中大夫畿大夫下大夫属官。正二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