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作业>历史百科>古代官职>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

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民国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十月内蒙古要求自治,国民政府于次年颁布《蒙古地方自治办法》,有原则八项,其中有关自治组织机构的规定为:一、在蒙古适宜地点,设一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直隶于行政院,并受中央主管机关之指导,总理各盟旗政务,其委员长、委员以用蒙古人员为原则,经费由中央发给,中央另派大员驻在该委员会所在地指导之,并就近调解盟旗之争议;二、各盟公署改称盟政府,旗公署改称为旗政府,其组织不变更,盟政府经费,由中央补助之;三、察哈尔改称为盟,以昭一律,其统系组织照旧; 四、各盟旗管辖治理权,一律照旧;五、盟旗地方以后不再增设县治或设治局,但遇必要设置时,亦须征得关系盟旗之同意。旋依上述《自治办法》制定《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设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于贝勒庙,办理各盟旗地方自治政务。在遇有关涉省之事件时,得与省政府会商办理。设委员九至二十四人,并于委员中指定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二人;秘书厅办理文书、记录、统计、编译、会计、庶务等事项,设秘书长一人,秘书四人;参事厅撰拟审核计划、法案、命令,设参事长一人,参事四人,参议由所属各旗各推选一人;民治处办理关于民治事项,保安处办理关于保安事项,实业处办理关于实业事项,教育处办理关于教育事项,各设处长一人;财政委员会办理关于财政事项,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六至十人。各厅、处、会科长共十二至十六人,科员共四十至六十人,并得酌用各项技术人员及雇员。民国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二月又成立绥远省境内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委员会。同年七月,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撤销,另设察哈尔境内蒙古各盟旗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以收因地制宜、力专功钜之效。

猜你喜欢

  • 陕西东路转运司

    官署名。金朝地方官府,掌本路税赋钱谷仓库出纳、权衡度量之制。海陵王天德二年(1150),置于京兆府。长官为转运使、秩正三品。下设同知转运副使、副转运使、户籍判官等。参见 “转运司”。

  • 读卷官

    官名。明清科举试中特设之官。明制,殿试设若干名,以内阁、六都、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正官及詹事府、翰林院堂上官充任。分看各试卷,详定高下,届期上殿读卷唱名。清制,会试中设,以朝臣进士出身者为之。负责在

  • 邮传部右侍郎

    参见“邮传部左侍郎”。

  • 官员在职务上犯罪的刑事处分

    《尚书·吕刑》指出当时(西周时)主审案件的刑官,可能出现五种偏差:“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依仗自己权势随意处理,或乘机和报恩怨,或暗中受到权势者的牵制,或乘机敲榨勒索,或贪赃枉法。若审判官

  • 鲜卑大单于

    少数民族首领称号。西晋怀帝永嘉(307—313)初,辽东鲜卑慕容廆自称鲜卑大单于。

  • 大匠卿

    ④ “将作大匠”的别称。《晋书·张闿传》:“以闿为大匠卿,营建平陵”。② 官名。晋以来将作大匠虽名列九卿,有事则置,无事则省。南朝梁武帝天监七年(508)改此名,遂常置。为十二卿之一,位十班。掌管土木

  • 西域都护长史

    官名,即西域长史,详“西域长史”条。

  • 集贤殿书院侍讲学士

    官名。唐朝中书省集贤殿书院置,五品以上为之,以质史籍疑义。

  • 大羽真

    官名。北魏置。赵万里《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图版二六四《陆绍墓志》: “(绍) 曾祖大羽真、南部尚书、使持节、散骑常侍、都督诸军事、定州刺史,酒泉公。”参见“羽真”。

  • 中藏掾

    宫官名。南朝宋太宗定后宫百官时置。诸房各设二人,比五品敕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