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命事件查办处
法部所属临时性机构。为皇帝调查某些特别重大案件而设置,简称查办处。其主要官员均由皇帝指派,一般由法部尚书和有关衙门的长官组成,案件的办理情况,直接向皇帝报告。
法部所属临时性机构。为皇帝调查某些特别重大案件而设置,简称查办处。其主要官员均由皇帝指派,一般由法部尚书和有关衙门的长官组成,案件的办理情况,直接向皇帝报告。
官署名。清末设检察厅,与各级审判厅对峙,负责检察纠正审判中的问题。民国初沿其制,后于最高法院配置检察署,其余各级法院配置检察处,不另设独立的检察机关。参看“检察厅”条。
官爵名禄;同官牒。宋陆游《将之荣州取道青城》:“自笑年年随宦牒,不如处处说闲行。”
郡分职诸曹之一。汉置,见《隶释》五《巴郡太守张纳碑阴》,其职掌不详。
官名。清末法部副长官。宣统三年(1911),改法部侍郎设。一人,正二品,特简。佐大臣管理部务。
元朝侍卫亲军指挥机构。秩正三品。掌汉军万名,负责修造京城城隍及京师内外工役,兼管大都屯田等务。置达鲁花赤一员,都指挥使三员,副都指挥使二员,佥事二员。达鲁花赤、都指挥使多由大都留守兼任。设营于涿州南,
见“十飙将军”。
吏名。“干”之一种。掌传达。三国魏诸郡、晋朝诸州、郡、县官府俱置。十六国后赵亦置。吏名,掌传达。三国时曹魏各郡置,晋朝的州郡县皆置,十六国后赵也置。《三国志·魏书·司马芝传》:“门下循行尝疑门干盗簪,
即“捕役”。
官名。东汉献帝建安(196—220)初置。《三国志·孙讨逆传》裴松之注引《江表传》:“孙策自以统领兵马,但以骑都尉领郡为轻,欲得将军号,乃使人讽(汉献帝所遣议郎王)誧,誧便承制假策明汉将军。”杂号将军
官名。明洪武十五年(1382)置华盖殿大学士,与诸殿阁大学士侍皇帝左右,备顾问应对。建文(1399—1402)中,改大学士为学士。成祖即位,复旧制。官名,明太祖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置华盖殿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