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官
仅表示官员级别而无实际职务的官,即“散官”,见该条。
仅表示官员级别而无实际职务的官,即“散官”,见该条。
官名。亦称建康狱正。南朝梁、陈置,属建康令。职掌与“廷尉正”略同,为高级审判官。《梁书·孔休源传》: “迁建康狱正,及辨讼折狱,时罕冤人。”梁四班,陈七品。参见“建康三官”。
官名。宋设此加官,散官无职事;而地位高于正职。见《宋史·职官九·检校官》。
历代太子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少保通称,或亦指王府师、傅及三公。《史记·儒林列传》: “自孔子卒后,七十子之徒散游诸侯,大者为师傅卿相。”《战国策·赵策二》:“寡人宫居,属于师傅,不能与国谋。
官名。北齐太常寺所属有廪牺署,置令及丞。掌养牺牲,供祭群祀等事。隋唐沿置。唐代廪牺署除养牺牲外,并掌籍田所收,以供粢盛,以所余粮食及谷草饲养祭祀用牲畜。金亦置廪牺署,属太常寺,令丞以太庙令丞兼,掌祭祀
官名。南齐沿南朝宋置东观,为学术研究机构,设东观学士,见《南史·齐高帝纪》;又有东观待诏,司马宪曾任此职。参见“东观祭酒”。
民国时,坊自治机关,设坊长一人,办理坊自治事务及市政府、区公所委托办理事项。
官员或公务员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规定,降等与减俸均为县知事惩戒的第二等。同年又规定减俸为文官惩戒的第三种。时间为一月以上、一年以下,数额为月俸的十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一以下
官名。清末民政部之长官。光绪三十二年 (1906),改巡警部尚书设。从一品。掌主版籍,整饬风教,绥靖黎物,以奠邦治。宣统三年 (1911),改民政大臣。官名。清末置,为民政部长官,员额一人。见“民政部
清朝漕运总督俗称。官名。漕台是漕运总督的别称,掌管漕粮取齐、上缴和监押运输等。明朝初期设京畿都运司漕运使,后来又设漕运总兵;代宗景泰以后,定名为“总督漕运兼提督军务巡抚凤阳等处兼管河道”。清朝称漕运总
官名。北宋前期置,以京朝官充任,属三司,掌给受俸料,批书券历。神宗元丰(1078—1085) 改制后,隶太府寺。南宋避高宗赵构名讳,粮料院改置监官主管,遂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