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院(殿)学士
官名。唐开元十三年(公元725年)置集贤殿学士,以五品以上官为之,掌刊辑经籍。宋沿置,绍圣二年(公元1095年)改称集贤殿修撰,政和六年(公元1116年)改称右文殿修撰,地位次于集英殿修撰,为高等贴职。元集贤殿亦置学士,员额二人,正二品,低于长官大学士。
官名。唐开元十三年(公元725年)置集贤殿学士,以五品以上官为之,掌刊辑经籍。宋沿置,绍圣二年(公元1095年)改称集贤殿修撰,政和六年(公元1116年)改称右文殿修撰,地位次于集英殿修撰,为高等贴职。元集贤殿亦置学士,员额二人,正二品,低于长官大学士。
官名。渤海国十卫之一右罴卫次官,置一人。
明制以沿河府、州、县官兼管河务。据《明会典》记载,有管河知州、管河知县、管河同知、管河通判、管河县丞、管河主薄、管河吏目、管河典史等名目,由管河道管辖。
官署名。清朝都察院所属之办事机构。初名司务厅,后改经历厅。掌董察吏胥。乾隆六年(1761)与都事厅分工后,分办吏、户、刑部关涉事件。设经历,满、汉各一人,正六品,掌厅事。下设印房、稿房、火房、承发科、
官名。即织染令。官名。隋、唐、金皆置,为织染署长官,唐为正八品上,金为从六品。掌供织紝、色染、锦绮等物。见《新唐书·百官三·少府·织染署》、《金史·百官二·织染署》、《通典·职官九·少府监·织染》,参
监狱名。自秦代开始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度,县设有狱,县狱为拘系县辖境内一切诉讼案件的人犯。汉代有狱司空主管狱务,唐代以县典狱管理狱囚。明改狱为监,县狱改为县监,清制同。明清之制,县监由知县兼管,通常由典史
官署名。清朝銮仪卫中所下设机构。顺治十一年(1654)置,掌帝、后仪仗所用旛幢、仗马等。设掌印云麾使、掌司事治仪正各一人,共掌司事。
官名。辽朝北枢密院长官,总领契丹及其他部族军、民之政。始置于大同元年 (947) 。任职者多为勋戚大臣,以契丹人为主,间用汉人。官名。辽置,为北枢密院的长官。见“北枢密院”。
官名。清朝内务府广储司所辖负责苏州织造官员,由司员内奏简。
官名。三国魏尚书诸曹置为属吏,掌庶务,七品; 殿中监亦置,九品。晋朝黄沙御史置,七品。南朝宋、南齐有外监典事。《宋书·恩幸·阮细夫传》:“佃夫以告外监典事东阳朱幼”。《南齐书·高帝纪下》:“有司奏遣外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 (556) 置,北周沿置。地官府载师中大夫属官,员一人,掌三农九谷稼穑之政令。下设司农中士以佐其职。正三命。隋文帝开皇元年 (581) 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