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设于元世祖至元二十九年(1292),秩从五品,隶宣徽院。职掌、置官同“大都尚酝局”。
官名。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吏部设侍郎左选,若命他官兼掌,则称左选侍郎。参见“侍郎左选”。官名。宋置,见“吏部侍郎”。
官署名。清沿明制,刑部与户部都按省区分司,刑部定为直隶、奉天、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七清吏司(户部无直隶、奉天、安徽三司),另有一个
官署名。简称“红本处”或“收本房”。清朝内阁所属之办事机构。清中期以后设立。掌收发“红本”(即经皇帝用红笔批示的奏章)。由大学士于满、汉中书内委员理事,无定员。起居注馆咨送揭帖和各地咨送内阁饭银,亦归
公府诸曹之一。东晋初,晋元帝镇东丞相府置骑士曹,以骑士参军主之,所掌不详。
官名,汉置,为灵台属吏,掌候日月星气,参看“灵台”条。官名。汉置,属灵台。见“灵台丞”。
国民党政府时期设治局的主官见“设治局”。
官署名。职掌陂湖之利。据《汉书·地理志》,九江郡置有此官。官名,汉朝在湖泊多的郡县置湖官,掌湖泊水产税收等。《汉书·地理志上》:“九江郡……有陂官、湖官。”
清朝会审要犯机构之合称,相对于“三法司”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而言。凡在京重大案件,先由都察院有关道御史及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与刑部承办司会审,此三者即为小三法司。会审后各以供词呈本堂官,由三法
官名。唐玄宗开元元年(713)改京兆府录事参军事置。其后西都、东都、北都三都及凤翔、成都、河中、江陵、兴元、兴德六府并置,各二员,正七品上。掌符印,参议府政得失。宋朝诸府置,掌府衙庶务,户婚诉讼,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