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质制度
又称“坐质”或“坐班”制度。明、清、民国时期四川凉山彝族等地区实行的一种反动统治制度。明、清、民国时期,当地统治者命令彝族(主要是黑彝)各家支头人或亲属到府、州、县城去坐牢当人质,三个月、半年或一年轮换。一旦爆发彝族的反抗斗争或其他所谓“违法”事件,便将人质处死。以此作为控扼彝族人民反抗的手段。解放后,将此制度彻底废除。
又称“坐质”或“坐班”制度。明、清、民国时期四川凉山彝族等地区实行的一种反动统治制度。明、清、民国时期,当地统治者命令彝族(主要是黑彝)各家支头人或亲属到府、州、县城去坐牢当人质,三个月、半年或一年轮换。一旦爆发彝族的反抗斗争或其他所谓“违法”事件,便将人质处死。以此作为控扼彝族人民反抗的手段。解放后,将此制度彻底废除。
见“诸抹”(1951页)。
?—1719清朝大臣。又作格哷尔。蒙古族。喀喇沁部人。乌梁罕(兀良哈)氏。元臣济拉玛(又作者勒篾)后裔,茂秀子。初名默纳克,后赐今名。尚乡君,封额驸。康熙二十五年(1686),袭一等塔布囊。四十四年(
清代对皇帝年幼时代行政务之亲王的封号。沿袭古摄政之制。清崇德八年(1643)八月,太宗皇太极暴卒,诸王贝勒等议立皇九子年仅6岁的福临为帝,以和硕郑亲王济尔哈朗、睿亲王多尔衮共为辅政。顺治元年(1644
书名。清徐宗亮(安徽桐城人,字晦甫)撰。6卷。光绪十五年(1889)成书。内容分疆城、建置、职官、贡赋、兵防、丛录6门。咸丰十年(1860)沙俄强迫清廷签订《中俄北京条约》后,东北外患日深,作者居黑龙
※稽胡(又称步落稽、山胡)之一支。又称稽胡黑水部。附属西魏。文帝大统五年(539),举兵反魏。约于次年为西魏大都督杨忠与李远所破,事败。
清朝将领。鄂伦春族。清初从征台湾、廓尔喀,骁勇善战,屡立战功。嘉庆(1796—1820)时,从参领德楞泰镇压川、楚白莲教起义,累官至总管加副都统衔。
壮族传统翻土工具。亦称脚犁,壮语称踏所。流行于广西壮族山区。为木架铁铧。犁架由扶手、犁杠、脚踏木组成,多为农民自制;铧口用生铁铸成或用熟铁打制,重约2斤。功效比牛耕低一至数倍,但适用于多石、巨根错节、
书编名。见“钦定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传”(1671页)。
明代四川马湖府土官。彝族。土知府安济侄。继袭马湖府(治今四川屏山县)土知府后,于洪武七年(1374),遣弟阿穆上表贡马,因未亲至,太祖朱元璋以“非奉上之道”为由,拒收贡马。十二年(1379),复进香楠
部族名。满语意为“狂野之人”。又作巴拉玛,巴懒尼雅玛。先世为明代女真人,原居拉林河、阿什河,蚂延河及第一松花江一带。清太祖努尔哈赤起兵,为躲避兵役,纷纷逃入深山,集聚在张广才岭西麓定居。不入旗籍。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