兀拉
见“乌拉部”(334页)。
见“乌拉部”(334页)。
见“迺贤”(1347页)。
唐宋以来壮、侗、苗、黎等民族的社会组织形式。亦作洞、溪洞。壮语称“洛”、 “弄”或“垅”,侗语称“甘”,黎语称“贡”。原意是以河流、山岭为自然界限的峒场,有固定地域。唐宋时壮族有“黄峒”、“侬峒”、“
见“腾里可汗”(2372页)。
①西域古国名。又作乌弋。东汉时名排持(《西域图考》云在今波斯国南境、给尔满、法尔斯等地)。不属都护。人口众多,为西域大国。国有小君长,役属于安息。其人善魔术,俗仁爱不杀。地暑热平坦,种植水稻。农业、园
光绪三十一年(1905),英侵略军胁迫西藏地方政府订立非法之《拉萨条约》。三十三年定此章程。主要内容有:建立英官、英商公所;建立英藏贸易货栈;英设商务委员常驻噶达克;于出入要隘处建立税卡,稽查货物,征
旧时苗族丧葬用具。为出丧必备之物。流行于贵州贵阳、安顺、紫云、镇宁、从江等地。出殡时用以抬棺木。制法:用两根长约250公分、直径10公分的杉木棍,中间用杉木皮做成担架式的垫子,横置3根短棍,使之不致松
蒙古语音译,意为“徒弟”。从17世纪起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僧侣的徒弟;二是指隶属于寺庙、大喇嘛的属下人,即僧官管辖下的属民。按其财产和法律地位,相当于阿勒巴图下层。
金朝官员。渤海国王室后裔。海陵王(1149—1161年在位)时,历官左副点检、点检。正隆四年(1159),充吊祭使,赴宋吊韦氏哀。六年,以海陵王与嫡母徒单太后有隙,疑太后与枢密使仆散师恭共语,有异图,
唐代在西突厥地区设置的羁縻机构。初以咽面(样磨)部置州,隶燕然都护府管辖。武则天长安二年(702),改州为府,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辖地在巴尔喀什湖和阿拉湖之间。隶北庭都护府管辖。
见“纳剌吉河卫”(12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