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河骨臈
契丹语,意“提认天子”。一作“列阿骨蜡”。辽道宗清宁四年(宋仁宗嘉祐三年,1058),宋吏王易使契丹,时遇契丹行※柴册礼,见“九人假作戎主,不许别人知觉”,“分投各入一帐”,“每帐前有契丹大人一员,各自入帐列阿骨蜡。”他于《燕北录》中记曰:“列阿骨蜡,汉语题(提)认天子也。若提认得戎主者,先赐牛羊驼马各一千。”
契丹语,意“提认天子”。一作“列阿骨蜡”。辽道宗清宁四年(宋仁宗嘉祐三年,1058),宋吏王易使契丹,时遇契丹行※柴册礼,见“九人假作戎主,不许别人知觉”,“分投各入一帐”,“每帐前有契丹大人一员,各自入帐列阿骨蜡。”他于《燕北录》中记曰:“列阿骨蜡,汉语题(提)认天子也。若提认得戎主者,先赐牛羊驼马各一千。”
春秋时秦国谋臣。其先为晋人,亡入西戎事戎王。通晋、戎语。戎王闻秦穆公贤,使其观秦。与穆公广论治国安邦之道。穆公爱其奇才,遂用内史廖计,离间其与戎王的关系,以优礼待之,与其“曲席而坐,传器而食”(《史记
亦称“族内婚”。一种只能在一定社会集团内缔结婚姻关系的制度。产生于旧石器时代中期,不断演化残存至现代。族内婚通常指部落内婚。血缘家庭阶段,男女在群体内按一定的血缘和规范婚媾。氏族制时期通行氏族外婚,部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所之一,《满洲源流考》作乌屯河所,并说清代有乌屯河,在齐齐哈尔东,出兴安岭,东入混同江(今松花江)。
见“康国”(2100页)。
参见“叭”(542页)。
粟末靺鞨诸部之一。见“厥稽部”(2192页)。
清代庄园种类之一。即庄主责令庄头带领庄户岁纳粮食的农庄。※皇庄中之粮庄,有※整庄和※半庄之别,整庄又分为四等,等外的为半庄。嘉庆十七年(1812),其庄数为:一等庄163,二等庄59,三等庄66,四等
侗族自称。又称“更”或“金”。参见※“侗族”(1458页)。
清代汉人租种台湾高山族土地所纳地租。清统一台湾后,大陆人民移台日增,侵垦高山族土地日多。雍正五年(1727),朝廷为避免纠纷加剧,规定高山族村社保留一定土地,即大社500甲(1甲约11市亩)、中社40
十六国时期汉国置。嘉平四年(314),汉主刘聪定百官,置丞相等七公,设辅汉等十六大将军。此称源于《资治通鉴》,然其所列有辅汉、都护、中军、上军、抚军(《晋书·刘聪》作“辅军”)、镇、卫、京、前、后、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