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法
旧时西藏地方法典之一。在五世达赖第一任第巴索南饶登在原有法典※《十五法》中删去“英雄猛虎法”和“狐皮惩怯法”两条而成,故名。参见“十五法”(8页)。
旧时西藏地方法典之一。在五世达赖第一任第巴索南饶登在原有法典※《十五法》中删去“英雄猛虎法”和“狐皮惩怯法”两条而成,故名。参见“十五法”(8页)。
? —1766清代蒙古王公。土默特部人。博尔济吉特氏。达木巴子。居归化城(今呼和浩特),隶左翼。乾隆二十年(1755),献马300匹助军征准噶尔部达瓦齐于伊犁,叙功授一等台吉,命乾清门行走。二十一年,
参见“锡伯族”(2364页)。
壮语音译,意为“侬人”。部分壮族及少数布依族自称。分布在今云南文山,广西左、右江流域及贵州册亨县境内。多姓侬,北宋※侬智高起义失败后,部分改为赵姓、许姓,余去人字旁而为农姓。今广西、云南之布侬统称壮族
南宋军民抗击蒙古军的战役之一。德祐二年(至元十三年,1276),宋帝赵㬎正式上表投降,元军入临安(今杭州)。宋帝赵㬎以及全太后等被虏北去。宋益王赵昰(9岁)、广王赵昺(6岁
旧时土族土地租佃形式。亦称香烟地。始于明朝。流行于青海土族地区。明朝将土田分为官田与民田两种,并以土地作为庄田赐予寺院,寺院再将土地租给农民,收租以酥油和肉类为主,故名。此租为定额租,无论收成丰歉,乃
即“笃进”(1677页)。
吐蕃敦煌官府文书。见《关于新疆的藏文文献》13. Fr. 67号卷子。系吐蕃安抚节度衙催沙州速送粮谷之信令。内容是:“大臣论拉热、尚来桑于龙年夏季,自节度衙驻所谢德松才发出盖印急信,致函尚达玛尤公:龙
见“拓跋思头”(1360页)。
清代西藏门隅地区所置宗之一。相当于县。亦作江卡宗,绛喀溪。宗衙门驻降喀村,故名。藏语音译,意为“远舍”、“远处的房子”。19世纪中叶设置。位于西藏山南地区东南部、门隅中部的章玛河沿岸。1853年,清朝
宋代下溪州土官。土家族。下溪州(治今湖南古丈东北)刺史※彭师裕次子。继兄彭允林后,为下溪州刺史。太平兴国七年(982),受诏命,不得移动部内马氏所铸※“溪州铜柱”。以刺史旧三年则为州所易,请朝廷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