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赛卫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嘉靖(1522—1566)间设。《满洲源流考》作托新卫,并注托新河在齐齐哈尔西,入绰尔河。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嘉靖(1522—1566)间设。《满洲源流考》作托新卫,并注托新河在齐齐哈尔西,入绰尔河。
清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部分鄂温克人的他称。1957年根据本民族意愿,与索伦、通古斯恢复鄂温克自称。居内蒙古额尔古纳左旗境内的额尔古纳河畔。在3支鄂温克人中,其人数最少。以驯鹿为乘载的交通工具,故又
见“捺钵”(2037页)。
见“耶律希亮”(1313页)。
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又译哲坡伯克、哲百伯克。维吾尔语。职司制作军服,修造兵械,为哈喇都官伯克副手。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为六品。光绪十三年,废。参见“伯克制度”(1091页)。
见“英武威远毗伽阙可汗”(1340页)。
即“巴儿忽真隘”(416页)。
回族族谱名。又名《蒲寿庚家谱》。福建德化县蒲氏后裔蒲振宗藏抄本。据考,成书于清康熙年间(1662—1722)。宣纸楷书,分4部分:(一)蒲氏家言; (二)蒲氏族谱凡例; (三)谱;(四)谱系表。记宋代
见“小策凌敦多布” (153页)。
哈萨克民间财产刑基本习惯单位。即100匹马、两个仆人、两只骆驼、两套甲胄为一昆。也有以羊1000只或马200匹(一说300匹)或骆驼100峰为一昆,并往往以罚九作为附加刑罚。如《西西伯利亚吉尔吉斯(指
见“罗”(14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