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火桩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1751—1823清朝宗室、诗词书法家。满族,爱新觉罗氏。高宗※弘历第十一子。乾隆五十四年(1789),封成亲王。嘉庆四年(1799),在军机处行走,亲王领军机自此始。十八年(1813),督捕天理教首
见“阿尔博罗特”(1235页)。
藏语音译,意为“流浪不定的人”,又称“打雪猪的人”。解放前四川甘孜藏区德格地区由※差巴(支差的人)和※科巴(意为“需要的人”,有属民之意)分出来的一个社会阶层。流浪的“阁帕尼屏”亦称之。无家产,无固定
见“大潭马”(90页)。
见“哥舒”(1835页)。
? —1645清初将领。满洲正黄旗人。纳喇氏。世居哈达(今辽宁开原市东)。佐领雅虎之子。初袭父职。管佐领事。天聪五年(1631),奉命出使朝鲜还,授礼部参政。八年(1634),随太宗征明,攻大同,因功
见“者勒蔑”(1348页)。
?—1407或1408东察合台汗国第四代汗。《明史》称别失八里王。蒙古族。※黑的儿火者汗之子。1403年继位。次年,遣使向明贡玉璞、名马。1405年,以哈密忠顺王安克帖木儿为东蒙古鬼力赤可汗毒死,他率
西域古国名。《史记·大宛列传》:“姑师邑有城郭,临盐泽(今罗布泊)”。《汉书·西域传》:汉宣帝时,卫司马郑吉破姑师,分其地为车师前国、车师后国及山北六国(《汉书西域传补注》:此六国为且弥东、西国,卑陆
①(?—1737)清朝将领。蒙古族。翁牛特部人。博尔济吉特氏。元太祖※成吉思汗弟※铁木哥斡赤斤后裔,札萨克多罗杜棱郡王鄂齐尔次子。初授三等台吉。康熙五十八年(1719),随喀尔喀镇国公策旺诺尔布驻屯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