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火桩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见“布库里雍顺”(471页)。
唐代南诏职官名。辅佐诏主执掌国事之重臣。据《新唐书·南蛮传》:其职位在※久赞之下,※正酋望之上,犹试官也,秉政用事,权力极大。尚可兼任※九爽、※三托之官。
1671—1756清朝大臣。满洲镶白旗人。富察氏。字龙翰,号湘邻。康熙进士。曾教授雍亲王子弘历读书,因受雍正、乾隆二帝倚任。雍正三年(1725),署浙江巡抚。任内,请将海塘工程中条石托外、乱石填中皆改
?—1446明安定卫王族。又作亦板丹。蒙古族。元朝宗室后裔,安定王卜烟帖木儿孙。初,父撒儿只失加被族人所杀,流寓灵藏(今四川邓柯县境)。永乐十一年(1413),率属进京朝觐,袭安定王爵,自是朝贡不绝。
十六国之一。又称大成国。西晋永安元年(304)始建国。晋惠帝元康八年(298),频岁大饥,※ 賨民(一称巴氐)※李特等率流民数万家就谷汉中,遂入巴蜀,居于巴西宕渠。因随军征讨赵廞叛乱有功,拜宣威将军、
金宗室、大臣。本名挞不野。女真族。完颜氏。阿买勃极烈(官名)习不失孙,真定留守鹘沙虎子。天眷(1138—1140)初,充护卫。翌年,以擒宗磐、宗隽有功,加忠勇校尉,迁昭信校尉、尚厩局直长。三年,升局副
官名。满语音译。“阿敦”意为“牧群”,“昂邦”意为“大臣”。即清代内务府上驷院卿,设2员,正3品。参见“阿敦”(1198页)。
解放前云南西盟佤族地区历史传留下来的一种基于原始宗教信仰的活动。过去当地群众相信用人头祭谷能获丰收,故每年二月春耕至七八月收获之前,发生各寨之间相互猎头祭谷的现象,结果造成相互间频繁的血族复仇。每年到
云南著名古迹。亦称“剑川石窟”、“石宝山石窟”。位于云南剑川县西南石宝山南峰的石钟山上。始创于唐南诏中晚期,盛于宋大理国时期。现存16处石窟和摩崖造像。石刻具有浓厚的地方色彩和民族风格。其艺术深受汉、
见“蕃汉转户”(24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