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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罗克善后事宜

清代有关郭罗克藏族的各项规定。乾隆九年(1744),经川陕总督公庆奏准,内容为:郭罗克各寨穷苦者有牛无资,可酌量借给;打牲立期制,每年五六月打牲一次,九至十二月在本境近地打牲,按寨分班,每起多至10名,于驻汛官处挂号给票,定期返回;撤清军,于要口岁遣千总、把总带兵20名,轮驻稽查,并派兵安设塘递,以通声息,于霍耳,甘孜等处分防巡驻;凡越境抢夺,照盗一赔二,黄河沿岸游牧蒙古与郭罗克毗连,各头目定界立誓,禁偷窃,西宁属之蒙古城、永豹沙及邻境与郭罗克有婚姻往来者,均令于防弁处请票稽查;纷争之事,随时剖断。开垦、畜牧及打牲,责成松潘镇岁加查询,如土目管束有方,可加奖赏;上、中、下郭罗克事务可由土目主持办理,老诚之土千户令互相稽查,均给与土职,由部颁号纸,子孙世守。各案外委土目,均有管束之责,赏给顶戴;土目宗族子侄若有为匪犯法,土目知情故纵一体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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