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则之一。指治疗立法,切忌攻伐已经虚弱的正气。出《素问·五常政大论》。故对于气血不足,机能衰退的虚证,不宜用泻法或攻法,以免重伤元气而加重病情。
病名。出《世医得效方》卷十九。即缠腰火丹。详该条。
见黄帝内经明堂类成条。
见六译馆医学丛书条。
病名。《外台秘要》卷七:“暴心腹厥逆不得气息,痛达背膂名曰尸疝。”即突发性剧烈心腹疼痛,向背部放散,或伴有厥冷气闭的病证。治同热疝,见该条。
婴儿出生后,左右顶骨与枕骨形成的三角形骨间隙。参囟条。
【介绍】:见唐千顷条。
宋代医官职称。隶属翰林医官院,始置于政和年间,官阶从六品,系以原军器库使之官职改称者。参见翰林医官院条。
病证名。即产儿额先露。清·周纪常《女科辑要》:“名仰顶生者,谓额角已露,顶却向后。”
证名。出《银海精微》。指患眼遇风痒极者。详目痒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