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最新9篇】

文/距离感

现今社会公众的追求意识不断提升,申请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申请书不同于其他书信,是一种专用书信。那么写申请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辛苦为大家带来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最新9篇】,在大家参照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记作业给您最好的朋友。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XXXXXXXX

住所地: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委将案件移送至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管辖。

事实与理由:

贵委受理XXX诉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XXXXX.综上,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特向贵委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贵委将该案件移送至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此致

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日期: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二

申请人:张三,女,20xx年1月10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xx村x区x号楼。

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xx)x民一初字第xxxx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李四于20xx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20xx年举家搬迁到北京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李四离开xx省xx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李四从20xx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村x区x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北京市海淀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李四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北京市海淀区,并非xx省xx县。因此,贵院受理李四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张来,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罗海燕,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电话:xxxxxx。

贵院受理的20xx年朝民初字xxxx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1月25日结婚后,20xx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杨某

地址:重庆合川区大庙村人

张某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案号为(20xx)X民初字第XXXX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张某与杨某系重庆合川区大庙村人,于1998年XX月2日同居生活,1999年1月补办结婚登记,20xx年张某和杨某到广东省打工至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x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广东省是申请人杨某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张某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杨某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广东省,并非重庆合川区。据此,贵院受理张某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张某诉申请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广东省法院审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杨某

20xx年X月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五

申请人:xxx,女,19xx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中原区XX村X区X号楼。

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xx)X民一初字第100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收到贵院已受理钱XX诉申请人离婚纠纷案的应诉通知,通知申请人提出答辩状。申请人在提出答辩状的同时,现根据事实提出对此案管辖权的异议,理由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现申请人住所地在XX市,而钱XX向贵院,即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向贵院提起。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XXX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XX

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六

申请人:XXXXXX住所: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被申请人:XXXXXX

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XXXXX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将该案移送到XXXX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X纠纷一案,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住所地在XXXXXXX,系XXXXXX辖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申请人的住所地在XXXX区,而不在XXXX区,为此,X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为此,申请人的住所地为XX市XXX区XXXX路XXXX号,被申请人应向XXX区人民法院起诉,X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XXXX区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到XX市XXX区人民法院。

此致

XXXX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X月X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七

申请人:张三

申请人:李晶,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现住济南市长清区xx村x区x号楼。

孙大千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xx)x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孙大千于1998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1999年举家搬迁到济南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孙大千离开xx省xx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孙大千从20xx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济南市长清区xx村x区x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济南市长清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孙大千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济南市长清区,并非xx省xx县。因此,贵院受理孙大千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孙大千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八

____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____诉被告宋____借贷纠纷一案,贵院现已受理。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管辖,而申请人早在1997年离开永寿,现居住在咸阳市____路____小区____号楼31室(附户籍证明复印件),同时原告在诉状中亦承认申请人现住____市____路一楼一单元,所以,贵院应当将本案移交咸阳市____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申请人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贵院裁定移送。

特此申请

申请人:

二〇____年五月二十一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九

申请人: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滁州市定远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将该案移送至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事实与理由:

刘xx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劳仲案字【20xx】第522号),业经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答辩与举证期间,经申请人查证,20xx年4月底刘xx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0xx年5月初刘xx与滁州xxxx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滁州xxxx劳务有限公司将刘xx派遣至申请人处工作。无论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还是作为用工单位,刘xx一直在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滁州)上班,申请人从未将其派遣至合肥分公司工作(合肥分公司办公地为高档写字楼,均为业务营销人员,也无刘xx所述工作岗位)。申请人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滁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请贵委予以审查,依法移送。

此致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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